商家合作期满仍用原授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嘉兴日报 作者:李丹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23
摘要:嘉兴海宁市海昌路上,位于海洲路口的毛源昌眼镜店是由杭州毛源昌眼镜公司开设的连锁店;就在该店的对面,却有另外一家眼镜店,门头上挂着海宁毛源昌眼镜公司的店招,令往来消费者一时难辨真假。 今年1月,杭州毛源昌眼镜公司向海宁法院提起了不正当竞争的民

嘉兴海宁市海昌路上,位于海洲路口的“毛源昌”眼镜店是由杭州毛源昌眼镜公司开设的连锁店;就在该店的对面,却有另外一家眼镜店,门头上挂着“海宁毛源昌眼镜公司”的店招,令往来消费者一时难辨真假。

今年1月,杭州毛源昌眼镜公司向海宁法院提起了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海宁毛源昌眼镜公司变更企业字号,门头不得再使用“毛源昌”的字样,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近日,该案经海宁法院一审,嘉兴中院二审,一致裁决原告胜诉。

陈述中,被告海宁毛源昌眼镜公司直呼“冤枉”,表示公司自2004年成立至今,已经过十余年经营,并没有攀附原告“毛源昌”的商誉,更不存在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查明,杭州的毛源昌眼镜公司与海宁毛源昌眼镜公司在2012年前,确实进行过多年合作,合作期间,被告公司被授权使用杭州公司的“毛源昌”注册商标,同时注册成立了目前的海宁毛源昌眼镜公司开展经营;然而,自2013年后,双方合作结束,但被告并没有主动变更企业名称,并继续使用“毛源昌”的字样,给原告在海宁地区开展经营业务带来了影响。

经判决,被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应停止使用“毛源昌”的字样作为店招,并变更其企业字号,同时还应向原告赔偿损失十余万元。

“合作商家之间应恪守商业道德,在合作期满后,不得继续以原授权商家的商誉来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否则会落入侵权境地,得不偿失。”承办法官表示。

声明:凡资讯来源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并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站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文章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立即与中国公平竞争网(www.zggpjz.com)联系,本网站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邮箱:zggpjz@163.com

评论:
 
责任编辑:admin
首页 | 新闻 | 法治 | 经济 | 维权 | 评论 | 舆情 | 地方 | 信用 | 学术

网站简介  版权声明  精英加盟  业务范围  广告服务

驻京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 投稿邮箱:zggpiz@163.com

公平竞争网法律顾问:湖南揽胜律师事务所 刘银龙  电话:13873142836     潘 晨  电话:15116465128

   备案号 湘ICP备17014051号          湘公网安备 43011102000910号       -

               

Copyright © 2017-2020 公平竞争网 版权所有     

   

  • 竞争法访谈

    /video/qiyefangtan/20190107/4847.html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浏览器过滤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