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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展网(发展观察员胥明文、涂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精神,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有序推动我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实。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要求,由彝良县发改局牵头,联合县财政局、工科局、市场监督局、法制办、教育局等18个部门,建立我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公平竞争审查是对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所进行的公平竞争审查,主要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是否排除或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审查对象:县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起草(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审查方式: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县级各部门在有关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意见》中所列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能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意义在于:一是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二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三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选择;四是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的有效举措。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大力培育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都需要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克服市场价格和行为扭曲,有利于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育和催生经济发展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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