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淘宝、天猫与杭州简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浙江法院新闻网 作者:秩名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5-26
摘要:电子商务产业是互联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商平台为促进行业发展所构建的商业信用评价体系,旨在为消费者购物和商家经营提供参考,但一些经营者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刷手进行虚假刷单、炒作信用,导致电商平台销售、评价信息失真。本案系全国首例电商平台

     电子商务产业是互联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商平台为促进行业发展所构建的商业信用评价体系,旨在为消费者购物和商家经营提供参考,但一些经营者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刷手”进行虚假刷单、炒作信用,导致电商平台销售、评价信息失真。本案系全国首例电商平台起诉炒信平台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法院认为炒信平台与电商平台经营者之前存在竞争关系,组织炒信行为不仅破坏了电商平台构建的商业信用评价体系,而且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判决作出时间虽在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布之前,但完全符合该法第八条第二款关于组织虚假交易的规定,有效打击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民初11140号

【案情介绍】

     杭州简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世公司)于2014年9月设立了刷单平台傻推网(www.shatui.com),网络商家在该平台上注册登记并向简世公司支付会费后可发布刷单任务,网络刷手在该平台注册登记后可领取刷单任务,进行虚假交易和虚假好评,商家会支付刷手一定佣金,简世公司收取其中20%作为手续费。自2014年9月至2016年3月,简世公司通过傻推网吸引大量商家注册并发布刷单任务,涉及刷单金额26398292.80元,违法所得360000元。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在其网络购物平台淘宝网、天猫网设置了评分评价体系,并制定《淘宝规则》、《天猫规则》对其评分评价体系的运作规则作了规定,均明确只有交易成功的才可以进行一次评价。淘宝公司、天猫公司认为简世公司设立刷单平台组织炒信,破坏了其构建的信用评价体系,严重损害其声誉和市场竞争力,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简世公司赔偿损失2160000元及合理支出62000元。

【裁判内容】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竞争关系主要发生于同业竞争者之间,但并不以此为限。如果被告的行为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竞争原则,对原告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也可以认定其与原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本案中,淘宝公司、天猫公司的信用评价体系系其核心竞争利益,淘宝网、天猫网上的销量、评价数据经过长期交易积累而形成,消费者在网络购物过程中通常依据信用评价数据作出消费选择。简世公司经营傻推网组织刷手刷单,进行虚假交易、虚假好评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客观上导致淘宝网、天猫网上的相关数据丧失真实性,直接影响、破坏了淘宝公司、天猫公司构建的信用评价体系,导致消费者对经由上述平台销售的商品品质产生怀疑,从而损害淘宝公司、天猫公司的市场声誉与竞争力。而简世公司组织虚假刷单的目的就在于谋取非法利益,且其通过收取会员费、手续费等形式确已获利。据此,可以认定简世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该院于2017年10月27日判决:简世公司赔偿淘宝公司、天猫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2000元。(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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