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法实施10周年 不断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作者:张沛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20
摘要:今年是中国反垄断法实施10周年。在日前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秘书长甘霖指出,自实施以来,反垄断法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



  今年是中国反垄断法实施10周年。在日前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秘书长甘霖指出,自实施以来,反垄断法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竞争政策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增强

  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发挥作用的重要政策工具。10年来,中国竞争政策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增强,反垄断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不断完善。

  具体而言,我国建立了中国特色的竞争政策和反垄断制度规则体系。国务院出台《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出台《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等12件部门规章、3件规范性文件、10件办事指南和指导意见。此外,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颁布《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并即将颁布《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4部指南。这一系列反垄断领域法治建设成果,切实提高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并给予经营者更加清晰的指引。

  反垄断执法理念、监管规则是构建开放新格局的重要基础,代表了营商环境的国际竞争力水平。10年来,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竞争规则的谈判和调整,推动国际竞争规则相互衔接与融合,为投资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规则保障。“中国已经成为与美国、欧盟并列的全球三大反垄断司法辖区之一。”甘霖说。

  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体现了同时规范政府行为和企业行为的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局长吴振国强调,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保障被调查企业的合法权益,执法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都是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从立法方面看,反垄断法及其配套法律规则体系平等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不存在针对某一类型企业的特殊规定和特殊政策。只要企业实施了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就要接受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处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案件类型看,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大多来源于举报和投诉,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是事前申报制度,只要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经营者都需要向执法机构依法申报。“对举报、投诉和申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是法律授予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一个职责。”吴振国说。

  从执法实践来看,执法机构的案件中既有内资企业也有外资企业,且内资企业占大多数。记者了解到,在原国家工商总局查办的垄断案件中,国有企业占41%,外资企业仅占10.7%。

  构建统一权威高效的反垄断执法体系

  记者获悉,鉴于现行反垄断法中部分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今后需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反垄断法的修订列入立法计划。此前,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曾建议,应从三方面加快推动反垄断法的修订,即提升竞争政策的地位、细化反垄断法中相关规范特别是纵向垄断协议条款和回应数字经济等新经济形态对反垄断法的制度需求。

  甘霖也坦言,由于法律实施时间只有10年,我国反垄断工作相对现在和将来的形势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在新形势下,我国反垄断工作需满足四个要求。第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竞争政策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创新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第二,服务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要求通过加强反垄断执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各项权利,提升满意度,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第三,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企业竞争国际化,要求加强反垄断国际交流合作,共同维护国际市场公平竞争;加强多边和双边竞争议题磋商,为保护投资和贸易自由化成果提供规则保障。

  第四,做好新时代反垄断工作,要求按照既熟悉宏观经济又了解产业发展、既掌握国内市场情况又洞察国际发展趋势、既通晓法律规则又精通国际经贸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标准来打造反垄断执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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