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拟出指导意见:强制搭售、大幅调高运费也属哄抬物价

来源:南方都市报APP • 反垄断前 作者:李玲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5-15
摘要:稿件来源: 南方都市报APP 反垄断前沿 5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5月18日。 其中拟规定经营者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用语推高价格预期、强

  稿件来源:南方都市报APP • 反垄断前沿

  5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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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拟规定经营者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用语推高价格预期、强制搭售商品、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等行为,可认定构成哄抬价格行为。

 

  不得使用“严重缺货”等用语,推高价格预期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了三项哄抬价格行为,第一项明确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此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了该条规定。

 

  征求意见稿指出,经营者有以下七种情形,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具体包括,捏造、散布生产、进货成本信息;捏造、散布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捏造、散布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散布捏造涨价信息;散布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捏造、散布可能推高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等。

 

  征求意见稿还拟规定,经营者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也属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也构成哄抬价格行为。

 

  此次征求意见稿从生产环节经营者、流通环节经营者角度,强调不得实施的“囤积居奇”行为,但同时明确豁免情形——即能够证明其行为属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调拨的,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大幅调高配送费变相哄抬物价将被严惩

 

  据南都记者了解,《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兜底条款,明确“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也构成哄抬价格行为。此次征求意见稿罗列出适用这一兜底条款的三种情形。

 

  比如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以及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

 

  南都记者注意到,近期上海市场监管局持续通报多批涉疫情的价格违法案件,其中世纪华联门店、金大碗餐饮公司因通过大幅调高配送费变相哄抬价格,被处以顶格罚款。

 

  对于这类价格违法行为,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表示将依法采取“零容忍”态度从重或处以顶格处罚。另据上海市市场监管局透露,截至5月2日,共立案查处价格违法案件443件,移送公安部门3件。其中哄抬物价类违法案件占比15.7%,不少经营者进销差价率超过100%,最高达到了4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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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日,北京两部门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不止上海,近期疫情处在高位平台期的北京也下发专门指导意见认定价格违法行为。其中明确涨幅认定标准为,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超过2022年4月25日(含当日)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最高进销差价率20%,属于哄抬物价行为。

 

  煤炭等重点领域的哄抬价格行为也受关注

 

  征求意见稿还透露出台此次指导意见的背景,称当前受国际局势和疫情影响,部分领域出现价格异常波动。为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强化和规范执法,特别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出台指导意见。

 

  南都记者注意到,除了利用疫情趁机哄抬物价牟利行为外,监管部门近期对一些重点领域的价格秩序也尤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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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明确煤炭领域经营者哄抬价格行为的公告》

 

  4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布公告,专门明确煤炭领域经营者哄抬价格行为。上述公告指出,无正当理由大幅度或者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如经营者的煤炭现货交易销售价格,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文件明确的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上限50%等,一般可视为哄抬价格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此次征求意见稿还明确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比如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一年内有两次以上抬价行为,拒不配合依法开展价格监督检查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2020年2月1日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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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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