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电费”?江苏省电力公司提交整改措施,中止滥用调查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作者:秩名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0-12
摘要: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江苏省工商局于 2017 年 9 月 8 日对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京市溧水区供电分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期间,当事人提交了中止调查申请书并承诺采取整改措施。考虑到当事人能够配合调查,主

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江苏省工商局于201798日对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京市溧水区供电分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期间,当事人提交了中止调查申请书并承诺采取整改措施。考虑到当事人能够配合调查,主动承认存在的问题,其提出的整改措施能够消除涉嫌垄断行为的后果,江苏省工商局于2018823日对本案作出了中止调查决定。现予公告。

20181011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垄断案件中止调查决定书

苏工商案中字〔20181 

当事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京市溧水区供电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835785694M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营业场所: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珍珠北路 16 

负责人:陈杰

成立日期:1991  10  14 

经营范围:电力销售;电力工程设计、安装、电气设备检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2016  8 月,执法人员在公用企业排除限制竞争专项执法活动中发现: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京市溧水区供电分公司存在按用电客户上月用电量 80% 的标准收取“预付电费”,不按标准缴纳将不能保证供电的行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2017  9  8 日,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我局对当事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承认其存在采取发放《催缴预结算电费通知书》、派人登门、电话、微信通知的方法,要求用电客户缴纳标准为上月度的用电量 80%的预付电费,同时还承认对高压电新增客户采取《履约保函》的形式收取保证金。当事人认识到其行为,侵害了用电企业的权益,并表示要及时整改,希望我局能够中止调查。

2018  5  3 日,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向我局提交了《中止调查申请书》,承诺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加强用电客户电费结算协议管理。核查全部存量用电客户电费结算协议,对不规范、已过期客户开展重签工作。

二、定期核查清理不规范结算行为。每月对预存电费业务不规范情况进行筛查,在业务系统中增加预存金额固定查询和超额购电审批查询功能,方便公司及时监控。确保不出现非客户原因导致的余额固定情况,不出现预存余额超过实际用电需要的客户。

三、做好电费信息的主动告知。完善客户互动机制,依托掌上电力App、短信、网上国网、电e宝等渠道开展客户交费情况和账户余额变动情况告知,定期推送电费账单,确保客户及时掌握用电信息。积极响应客户对电费账单的疑问,指导客户合理用电,降低用能成本。通过走访客户等形式,宣传各类电费收费模式及特点,对存在不合理交费行为的客户及时寄送电费账务情况告知书。

四、优化交费模式实现互利共赢。做好企业客户线上交费推广,拓展电子化缴费渠道,加强电子托收、企业电费网银等电子交费渠道的应用,使客户可以方便快捷地交费,灵活规划交费频次和金额。深化电e贷、电e盈等互联网金融工具宣传应用,助力企业低成本融资交费和获取购电理财收益,达到供用电双方共赢的局面。

五、组织溧水公司全面清退不规范预收电费,同时书面告知客户重新协商签订电费结算协议,确保电费收取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全面取消高压用电客户《履约保函》制度。

当事人表示,如果违反承诺,将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接受处罚。

反垄断执法的目的是制止垄断,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考虑到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调查,主动承认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的危害性认识比较深刻,同时其提出的整改措施能够消除和挽回其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如能积极予以落实,即可达到反垄断执法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本案中止调查。

2、当事人应分别于 2018  8  30 日及 10  30 日,向我局提交履行承诺情况的书面报告。

3、对当事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出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及《工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将对本案恢复调查。

4、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承诺,符合承诺效果的,我局将依法对本案终止调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  8  23 

(本文源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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