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动态 | 一个“庆丰”包子引发的恶意“傍名牌”案

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叶瑞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1-09
摘要: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原告北京庆丰包子铺诉被告御品庆丰(唐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品庆丰公司)、被告稻香村(玉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稻香村玉田公司)、被告来货宝(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维护了北京
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原告北京庆丰包子铺诉被告御品庆丰(唐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品庆丰公司)、被告稻香村(玉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稻香村玉田公司)、被告来货宝(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维护了北京知名老字号“庆丰包子铺”的合法权利,对原告北京庆丰包子铺30万元损害赔偿及15万元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据原告北京庆丰包子铺诉称,其于1956年开业,1982年正式成立。公司类型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范围包括中餐、饮料、酒;销售副食等。其在第30类、第42类、第43类,馅饼、包子、饭店、餐馆等商品及服务上,拥有第8988464号“庆丰及图”商标,第1171838号“慶豊”商标及第12488309号“庆丰包子铺及图”商标专用权。同时还拥有的“庆丰及图”商标,“慶豊”商标及“庆丰包子铺及图”商标不仅构成驰名商标,而且还享有“庆丰”企业名称权。

原告诉称,两被告未经其许可,生产、销售与其驰名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的产品,导致了相关公众的误认,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另外,商标网还得知,御品公司擅自使用原告驰名商标“庆丰”作为企业字号,误导公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品包装正面显示“御品庆丰”文字,字体较大,起到了更加显著的识别效果,容易使得消费者用以识别该商品来源,故被诉侵权商品上对“御品庆丰”文字的使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被诉侵权商品使用的“御品庆丰”完整包含了“庆丰及图”商标的显著文字“庆丰”,二者构成近似商标。而且,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间为2015年12月,在此期间,“庆丰及图”商标已被核准注册。大众对商品及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据此,两被告在包子等商品上使用“御品庆丰”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另外,法院认为,该案证据能够证明在被告企业注册前,原告商标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故亦可以证明原告“庆丰”企业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御品公司将“庆丰”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字号予以注册并使用,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损害赔偿,原告依据其商标的许可使用费,结合被告获利和原告品牌价值,主张3600万元损害赔偿。法院认为,原告的举证虽然难以支持其全部请求赔偿的数额,但其亦提交了较为充分的证据以及详尽的说理证明其损失数额较大,已经尽到初步的举证责任,而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亦未能有效证明其经营亏损未曾获利的相关主张。考虑权利人和侵权人的主体身份及市场竞争地位、企业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实施范围和实施后果、被告对被控侵权产品宣传和广告等因素,合议庭最终按照法定赔偿额上限确定了300万元的损害赔偿数额。

关于电商平台京东公司的责任承担,法院认为,电商平台允许用户开设“旗舰店”类的店铺时,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京东公司设置的品牌旗舰店入驻商家资格的审查规则中,仅要求提交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不能视为其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应当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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