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设立百信银行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作者:左希 人气: 发布时间:2021-11-24
摘要:11月23日,中信银行就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回应。中信银行表示,百度公司和该行已于近日收到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期,中信银行已积极配合相关机构完成相关调查工作,按照要求提交了经营者集中补充申报相关文件和资料。经国家

  11月23日,中信银行就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回应。中信银行表示,百度公司和该行已于近日收到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期,中信银行已积极配合相关机构完成相关调查工作,按照要求提交了经营者集中补充申报相关文件和资料。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评估,设立百信银行不对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目前,中信银行和百信银行各项经营管理工作正常。

 

  中信银行同时表态,今后该行将加强经营者集中申报意识,持续加强合规管理。

 

  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于2021年8月12日对福建百度博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百度、中信银行)新设合营企业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并已于近期调查、审理终结。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就百度与中信银行新设合营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分别给予百度、中信银行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那么,什么是“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2015年11月,百度与中信银行签订协议,共同设立合营企业,取得合营企业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百度2014年全球营业额、中国境内营业额,以及中信银行2014年全球营业额、中国境内营业额,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声明:凡资讯来源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并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站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文章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立即与中国公平竞争网(www.zggpjz.com)联系,本网站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邮箱:zggpjz@163.com

评论:
 
责任编辑:杨帆

上一篇:云南省委省政府出台意见:破除竞

下一篇:没有了

首页 | 新闻 | 法治 | 经济 | 维权 | 评论 | 舆情 | 地方 | 信用 | 学术

网站简介  版权声明  精英加盟  业务范围  广告服务

驻京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 投稿邮箱:zggpjz@163.com

公平竞争网法律顾问: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唐 亮  电话:13187087321     唐 光 明  电话:18874721118

   备案号 湘ICP备19001651号-1          湘公网安备 43011102000910号       -

               

Copyright © 2017-2020 公平竞争网 版权所有     

   

  • 竞争法访谈

    /video/qiyefangtan/20211119/6138.html

    视频:聚焦金砖国家国际竞争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