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凤祥”与“百年凤祥”再起争端,二审法院作出审判

来源:广东省高院 作者:秩名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1-08
摘要:老字号纠纷再起,老凤祥与百年凤祥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审结。 二审法院认为: 百年凤祥公司在经营场所突出使用、在商品包装及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使用百年凤祥,属于在珠宝首饰类相同商品上使用与老凤祥公司的第908263号老鳯祥商标、第908276号商标
  老字号纠纷再起,“老凤祥”与“百年凤祥”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审结。
 
  二审法院认为:
 
  百年凤祥公司在经营场所突出使用、在商品包装及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使用“百年凤祥”,属于在珠宝首饰类相同商品上使用与老凤祥公司的第908263号“老鳯祥”商标、第908276号“”商标、第236424号“鳯祥+凤凰图”相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老凤祥”字号已逾百年,是中华老字号,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百年凤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王建辉曾是老凤祥公司在广东地区的“老凤祥”品牌加盟商,其对于“老凤祥”字号的知名度是明知的。百年凤祥公司与老凤祥公司均为经销黄金珠宝首饰的同行业者,在其注册企业名称时理应避让同行业知名字号。但百年凤祥公司在珠宝首饰类商品上使用“百年凤祥”,与老凤祥公司经营范围、销售商品相同,会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百年凤祥”与“老凤祥”有特定联系,对二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发生混淆,故百年凤祥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老凤祥”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百年凤祥公司使用“百年鳯祥”手提袋侵害老凤祥公司关于“老鳯祥”黄金珠宝首饰的特有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百年凤祥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13日,经营时间远不足百年。百年凤祥公司在实际经营中使用“百年凤祥”、“传承百年”进行品牌的宣传和推广,显然与事实不符,严重误导消费者。因“老凤祥”品牌已逾百年,相关公众看到“百年凤祥”字样,必然联想到“老凤祥”,故百年凤祥公司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百年凤祥”进行品牌宣传及使用“传承百年凤祥演绎经典时尚”广告语等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百年凤祥公司、刘建清珠宝店停止侵权即可消除影响,故老凤祥公司上诉请求以登报等方式消除影响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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