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湖北联兴民爆器材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垄断经营案中止调查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作者:秩名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21
摘要: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湖北联兴民爆器材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垄断经营案中止调查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18-11-21 14:16 信息来源: 市场监管总局 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3月4日对湖北联兴民爆器材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垄断经营行为进行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湖北联兴民爆器材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垄断经营案中止调查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18-11-21 14:16   信息来源: 市场监管总局

 

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3月4日对湖北联兴民爆器材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垄断经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于2018年11月15日对本案作出中止调查决定,现予公告。同时,请社会各界对当事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

 

2018年11月21日

附件:鄂工商中止字〔2018〕1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止调查决定书

鄂工商中止字〔2018〕1 号

 

当事人名称:湖北联兴民爆器材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武汉市武昌八一路 105 号

实收  资本:2145万元

经营  范围:民爆器材的销售及咨询服务(凭许可证经            营)

成立  日期:2006年 7 月 4 日

注  册  号: 420000000026273

 

2013 年 1 月 30 日,国家工商总局以工商竞争字〔2013〕20 号文件,授权我局对当事人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我局于 2013 年 3 月 4 日成立专案组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 2006 年 6 月成立,股东为湖北省所有的民爆产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调查人员调查了当事人及省内所有民爆产品的生产商、省内所有民爆产品的市级经销商、部分县级经销商,走访了部分用户。经调查发现:当事人通过制定《公司章程》、《湖北联兴民爆器材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程序及管理办法》、《协议书》等文件,采取分别与生产企业股东、销售企业股东签订《民用爆破器材产品销售代理合同》、《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购销委托合同》,并要求各股东企业使用湖北民用爆炸物品综合管理系统的方式,形成省内所有生产企业只能将产品交由当事人销售,所有地市级销售企业股东只能通过当事人购进产品的省内民爆器材产品流通体系。导致用户无法自由选择与生产或销售企业直接交易。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认识到其行为对竞争产生了不利影响,表示要及时整改、消除影响,希望我局中止调查。2017 年 9 月 8 日,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向我局提交《关于承诺消除涉嫌垄断隐患请求免予行政处罚的申请》,当事人承诺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1、修改《公司章程》,对股东、经营原则等内容进行修改,允许社会资金加入;

2、废止《湖北联兴民爆器材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程序及管理办法》、《协议书》、《产品流向分配表》等涉嫌垄断行为的文件,废除由此形成的相关业务程序;

3、重新制定与生产企业之间的《合同》,规范与上游生产企业的采购关系。特别是删除生产企业不得向当事人以外企业销售的违约条款;

4、重新制定与销售企业之间的《合同》,规范与销售企业之间的关系。

 

 我局认为:反垄断执法的目的是制止垄断,保护竞争。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其涉嫌垄断行为认识较为深刻,提出的整改措施能够消除和挽回其行为造成的影响,达到了反垄断执法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本案中止调查;

2、当事人应履行上述承诺,并于 30 天内向我局提交履行承诺情况的书面报告;

3、我局将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若当事人出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将对本案恢复调查;

4、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承诺,将依法对本案终止调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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