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啤酒诉两厂家不正当竞争 索赔300万终获30万赔偿

来源:鲁网 作者:胡明政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9-13
摘要:公平竞争网9月1 2 日据 鲁网 消息: 因使用与500ml易拉罐装青岛啤酒(经典款)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产品,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青岛啤酒)将俩厂家起诉至法院,并索赔300万元。该案判决结果显示,青岛啤酒最终获赔30万。 相关裁判文书显示,2020年
公平竞争网9月12日据鲁网消息:因使用与“500ml易拉罐装青岛啤酒(经典款)”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产品,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青岛啤酒)将俩厂家起诉至法院,并索赔300万元。该案判决结果显示,青岛啤酒最终获赔30万。
 
相关裁判文书显示,2020年5月8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青岛啤酒诉山东雪帝啤酒有限公司(下称雪帝啤酒)和青岛百奥酒业有限公司(下称百奥酒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
 
青岛啤酒认为,二被告生产、销售的“特制啤酒”产品包装、装潢与“500ml易拉罐装青岛啤酒(经典款)”产品的包装、装潢极为近似,搭便车意图明显,其行为足以引人误认为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为原告产品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据此,青岛啤酒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维权费用10万元,并责令二被告停止侵权产品生产、销售。
 
雪帝啤酒辩称,其生产的“特制啤酒”和原告所诉啤酒各有各的特点、两者包装、装潢在视觉上不构成近似,不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其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灌装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百奥酒业辩称,其“特制啤酒”系新产品,还未正式投放市场,成都招商会是该产品第一次招商,几乎没有获利,且该产品和原告所述产品视觉区分度明显,因此未给原告造成损失,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二被告被诉侵权产品无论是罐体整体色彩搭配,还是具体细节设计排列均与原告产品设计特征相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故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定,被告雪帝啤酒和百奥酒业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生产、销售,赔偿青岛啤酒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用17380元、保全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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