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作为规制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迄今已逾二十年,由于新的业态、商业模式出现,现行法在调整对象、治理机制、与其他法律的衔接等方面已难以适应新的市场需求。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后,将会对广大企业尤其是充分竞争领域企业的合规经营产生何种影响?2017年12月3日,大成律师事务所公司部邀请参与本次修订的执法机关领导、行业协会代表和所内专业律师数十人举办了专题座谈会,会议由公司部高级合伙人韩光律师主持。
主讲嘉宾介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过程,以及社会各界对本次修订的全面评价,并深入解读了本次修订的重点条款。主讲嘉宾认为,本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主要有以下规则创新方面的亮点:
2、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以在部门之间职责不清、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3、将应属于《反垄断法》的行为内容进行了切割,重新整合了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细化并丰富了既有行为的内容: (1)在混淆行为条款中引入了商业标识概念,并规定了混淆行为的兜底条款。 (2)在商业贿赂行为条款中,扩大了受贿主体范围,并注意保持适度的谦抑,规定了经营者员工行为性质的正确认定方式。 (3)在虚假宣传行为条款中,科学区分了虚假宣传和引人误解的宣传两种行为,本条还涉及与《广告法》之衔接。 (4)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条款中,将商业秘密的“实用性”特征修改为“具有商业价值”,扩大了保护范围。 (5)在有奖销售条款中,将最高奖的金额提高至五万元,适应了经济发展的现实。 (6)在商业诋毁行为条款中,将“虚伪信息”修改为“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科学区分了信息类型。
(7)增设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但对恶意不兼容行为应注意区分市场主体类型,坚持审慎监管原则。
4、在执法调查中,监督检查部门增加了“查封、扣押”财物和“查询”银行账户的措施与手段,规定了被调查者的配合义务。
5、完善了法律责任体系和内容,加大了处罚力度,实际损失和非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的最高赔偿额提高至三百万元。
对本次修订可能引起的企业合规问题,包括商业贿赂的界定、商业标识的范围、行政执法范围与程序等,与会的知名企业代表、律师代表发表了相应看法,进行了充分讨论。
最后,参与本次修订的执法机关领导表示,近期将开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配套的一系列规章的立、改、废工作,希望大成律师能够从法律服务一线给予更多的关注、支持,对该法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积极、及时反馈,与企业、执行机关一起为企业合规建设、依法行政、构建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共同努力。 后续,大成将邀请、组织所内有相关业务经验的律师、专家、重点行业的企业参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讨论并将讨论结果及时总结、反馈给执法机关。 声明:凡资讯来源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并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站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文章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立即与中国公平竞争网(www.zggpjz.com)联系,本网站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邮箱:zggpjz@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