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依据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新疆某能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183646.67元。这是自治区工商局近年来查办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不正当竞争案。
截至2016年12月,当事人与7家单位签订合同总金额54064980元,与实际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总金额15809611.05元,从中可获取毛利38255368.95元。2016年实际执行合同金额21102416.69元,除去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费用10318952.28元,获取毛利10783464.41元,除去增值税等实际获利8183646.67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在不具备压力管道安装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公用企业的优势,虚高定价,然后又以低价转包给施工单位,从中赚取不正当高额利润,违反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及《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最后,该局依据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声明:凡资讯来源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并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站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文章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立即与中国公平竞争网(www.zggpjz.com)联系,本网站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邮箱:zggpjz@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