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向全国政协提交《关于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立法,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建议》,呼吁修改著作权相关立法,明确集体管理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同时建议明确著作权权利人在授权集体管理上的自愿原则,消除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地位。 著作权法律制度滞后制约产业发展 近年来,我国数字文化经济高速发展,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数字内容生产、发行与消费市场之一,数字经济也已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动能。据公开发布的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12月,网络文学用户规模达到3.78亿、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达到4.42亿、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5.79亿、网络音乐用户规模达5.48亿。 同时,数字文化产业的发展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吕红兵表示,随着数字文化产业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发展,版权产业形态和商业模式日趋复杂,对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其中,以“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为代表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却相对滞后,已成为制约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虽然《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自颁布以来历经两次修订,但如今著作权集体管理在版权制度的供给方面仍面临着创新性不足,操作缺乏透明度,组织设立存在"高门槛",缺乏市场竞争等各种问题。”吕红兵说。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高门槛” 吕红兵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上的“高门槛”、缺少同类组织的市场竞争的现状,容易导致垄断从而产生高额管理费,在登记、申报、审批等方面存在准入门槛,不利于形成市场化、规模化著作权交易制度。 吕红兵在提交的建议中写道,实践中,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运作缺乏透明度,缺少市场动力,致使版权定价较为模糊,诸如知名音乐作者抱怨版权收入畸低的消息频现各大媒体,而且类似消息、投诉与不满绝非个案。 吕红兵表示,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法规在收费标准、收费方法等方面不够细化,若能效仿欧美等国设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模式,将极大简化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程序和运用成本。作为保护原创、激励创新和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重要制度保障,必须不断完善版权法律制度体系,与时俱进,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及时做出调整和完善,以发挥其应有的制度保障作用。 建议:确立授权自愿原则 为此,吕红兵建议修订《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降低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的高门槛,并引入市场竞争要素,建立透明化的管理机制。如《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七条关于“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的规定,应加以修改,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形成市场竞争、在作品来源的获取上形成竞争,从而以市场竞争方式促使集体管理组织提高许可效率。 同时,应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法规的修订中细化关于集体管理收费标准、收费方法等方面的规定,简化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程序和运用成本。增加关于使用费争议解决机制的规定,有效化解矛盾,维护各方权益。 吕红兵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应遵循著作权人的意思自治,法律不应限制权利人在授权集体管理后自身行使权利的空间。因此他建议,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关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权利”的规定进行修改,以保障授权集体管理后权利人使用空间。
吕红兵还建议,在《著作权法》层面也应作出相应修改,一方面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关于市场因素的调整纳入修订内容中,使大规模许可真正成为市场环境下的著作权交易制度;另一方面确立著作权人在授权集体管理上的自愿原则,在授权后不应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行使产生限制,消除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地位,实现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宗旨。 声明:凡资讯来源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并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站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文章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立即与中国公平竞争网(www.zggpjz.com)联系,本网站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邮箱:zggpjz@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