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一)

来源:商务部反垄断局 作者:秩名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1-29
摘要:案件名称 野村不动产株式会社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交易概况(限200字内) 野村不动产株式会社(野村不动产)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开股份)拟各出资50%,于2018年在中国北京市设立一家合营企业(本交易)。合营企业的主营业务

 

案件名称

野村不动产株式会社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交易概况(限200字内)

野村不动产株式会社(“野村不动产”)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开股份”)拟各出资50%,于2018年在中国北京市设立一家合营企业(“本交易”)。合营企业的主营业务为写字楼出租,拟出租的写字楼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5号的北京发展大厦。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简介

1、野村不动产

野村不动产的主营业务包括了公寓分户销售业务、独栋住宅分户销售业务、法人不动产中介业务、投资开发业务、楼宇业务、建筑设计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对野村不动产100%持股的野村不动产控股株式会社的主营业务包括住宅业务、写字楼及商业设施的持有及出租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中介及企业不动产业务、运营管理业务等;其最终控制人——野村控股株式会社主要从事以证券业为核心的投资、金融服务业。

2、首开股份

首开股份的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其最终控制人——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商品房开发、保障房开发、物业经营(含酒店经营)、物业管理等房地产相关领域。

简易案件理由(可多选)

þ1、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þ2、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25%。

□3、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5、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6、由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备注

1、相关产品市场:写字楼租赁市场

相关地域市场:市级市场,即北京市

市场份额:野村不动产[0%-5%];首开股份[0%-5%]

2、相关产品市场:写字楼开发市场

相关地域市场:市级市场,即北京市

市场份额:野村不动产[0%-5%];首开股份[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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