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执法公告2018年2号:安徽淮南货运商会组织达成车保垄断协议被处罚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 作者:秩名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2-01
摘要:导读: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4月21日对淮南市货运商会涉嫌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于2017年12月29日对涉案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 竞争执法公告2018年2号 淮南市货运商会行政处罚 决

导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4月21日对淮南市货运商会涉嫌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于2017年12月29日对涉案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

 

竞争执法公告2018年2号

淮南市货运商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工商竞争处字〔2017〕1 号 

 

当事人:淮南市货运商会 

住所:淮南市大通工业园淮南市 XX 运输公司院内

 

 

 一 案件来源

 

2016 年 9 月,工商机关执法人员在对淮南市运输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淮南市货运商会涉嫌存在垄断违法行为。该商会于 2016 年 7 月 1 日组织本行业会员单位召开会议,以会议记录形式确定淮南市货运商会成员单位只能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等 5 家财产保险公司进行合作,不允许与本次会议确定范围以外的其他财产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否则将给予惩罚,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规定。2017 年 3 月 7 日, 本局将核查情况及立案意见报告国家工商总局。2017 年 4 月 21 日,国家工商总局授权本局立案查处。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授权,2017 年 5 月 5 日本局对淮南市货运商会涉嫌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行为进行立案。

 

 

 二 案件事实及证据

 

经查明,2016 年 6 月 30 日,当事人分别通过“淮南货运商会”微信、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会员单位于 2016 年 7 月 1 日下午 5 点在淮南市 XXX 餐饮有限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检测线进程通报会和保险应对专题会。2016 年 7 月 1 日下午 5 点,21 名参会人员共代表 26 家 成员单位参加了此次专题会,会议有两项议题,其中一项议题为应对淮南市保险行业统一降低货运车辆保险手续费返 还比例相关事宜,会议由会长朱 XX 主持。会上,参会代表就淮南市保险行业统一降低货运车辆保险手续费返还比例事宜进行讨论,由每一位参会代表从该市 15 家财产保险公司中选择自己认为理想的参保公司,然后由货运商会秘书长 何 XX 进行统计汇总,最后根据票数高低确定 5 家财产保险公司作为参保合作单位,5 家财产保险公司分别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 支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根据参会代表的一致讨论,当事人最后以会议记录形式确定下列内容:“经 7 月 1 日商会会议表决选举人保、平安、太平洋、英大、天安五家单位为商会合作单位,维持原返点正常不变的,可以继续合作,其他未选中单位不允许合作,否则每单处罚贰万元”。会议记录由参会代表签名确认,并由商会秘书长何 XX 负责保管。

 

相关证据列举及其证明事项(略)

 

 

 三 听证告知情况

 

2017 年 12 月 25 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工商竞争听字 〔2017〕1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四 定性及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组织本商会会员单位召开会议,通过协商确定 5 家财产保险公司作为各参会单位货运车辆承保单位,联合抵制 5 家以外的财产保险公司进入运输市场开展业务。此行为严重影响车险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环境,不利于货运市场及车险市场的协调、健康发展。其组织本行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联合抵制交易”的规定,达成含有“联合抵制交易”内容的垄断协议并制定相应惩罚措施,损害了车辆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也不利于货运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九条“禁止行业协会以下列方式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规定禁止的垄断协议行为”第(二)项“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的规定,构成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10 万元。

 

(以下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
(图片来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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