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执法公告2018年3号:上海药品集团采购(GPO)经营者涉嫌垄断将整改,工商局中止调查

来源: 国家工商总局 作者:GP1010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2-03
摘要:导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5月8日对上海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联盟相关经营者上海医健卫生事务服务中心和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于2018年1月22日对当事人作出中止调查决定。

导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5月8日对上海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联盟相关经营者上海医健卫生事务服务中心和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于2018年1月22日对当事人作出中止调查决定。

 

竞争执法公告2018年2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垄断案件中止调查决定书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2017年5月8日上海工商局对上海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联盟(以下简称上海GPO)相关经营者上海医健卫生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医健中心)和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6年2月,基金会发起上海市部分医疗机构组建了上海GPO,形成了组织架构,制定了药品采购规则。上海GPO委托医健中心提供第三方采购事务和技术支持服务,上海CPO以公立医疗机构在省级招标平台(即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上可正常采购的药品为采购范围(含集中采购招标中标药品、拉网采购药品和自费药,巳开展医保带量采购的药品、谈判采购的药品及定点生产药品除外),要求巳入围阳光平台的参选企业再次申报药品结算价,预计供应链服务成本分担比例,市场占有率等材料,并进行专家遴选等程序,最终决定上海GPO药品采购目录,对于未入选GPO药品采购目录的企业,所有会员医院拒绝与之交易。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承认其联合抵制交易的事实,认识到其行为对竞争产生了不当影响,表示要及时整改、消除影响,希望上海工商局中止调查。2017 年12月5日,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提交了《关于申请中止调查的报告》。

 

当事人承诺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完善采购联盟工作规则

 

1.坚持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通过行业协会、自媒体等多渠道及网站、电话、邮件、接待等多形式,加强与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沟通、联系,把相关信息公开范围传递至全社会。

 

2.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形成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的药品遴选规则和工作细则,探索减少联合采购的品种,扩大入围企业范围的规则、根据申报企业数、市场规模等因素动态调整入围企业数;进一步发挥公示阶段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医疗机构和企业的信用档案建设,作为下一阶段遴选的参考因素;对药品

质量评价进行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将药品性价比、药品使用过程中的质量水平,列为药品质量的参考因素;改进技术支持服务系统,将完善后的企业入围规则、企业信息等内容,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固化和展示;规范企业来信来访复核、回应、建档等工作,构建药品生产企业充分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平环境。

 

3.采购联盟不限制医疗机构的药品自主采购,不影响其与药品生产企业的市场交易机会。组织修改《采购联盟工作规则》,取消对医疗机构采购总金额的90%通过集团采购途径实现的原则等

 

4.把医院加入采购联盟、实施集团采购前后的药品采购情况(包括药品品种、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作为药品集团采购实施过程的重要监测内容,把可能产生的对竞争秩序的影响降到最低。

 

(二)以充分体现联合采购公益性为目的的整改方案

 

1.从2017年12月5日起,暂停按原资金流方式流转,新方案确定后3个月,完成已发生资金的清理。

 

2.充分体现公益性。“团购”产生价差的使用原则:一是通过降低结算价,直接让利给患者;二是由医疗机构建立降低药品相关管理成本、间接让利给患者的良性机制。

 

3.建立采购联盟会员单位价差使用透明、可追溯的工作流程。

 

(三)整改实施步骤

 

1.对本次整改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提出《采购联盟工作规则》、《药品评价指标》、《药品集团采购工作流程》、《药品集团采购工作流程实施细则》等工作实施细则的修改意见,交采购联盟全体会员会议讨论、审议,于2018年1月底前完成;

 

2.对于团购产生价差的使用,争取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的指导,征求医疗机构、企业和行业主管单位的意见,完成合规性、可行性论证,于2018年1月底前完成;

 

3.相应的合同文本、信息系统等的修改,完成法务审核,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

 

依据《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上海工商局决定:

 

一、对本案中止调查。

 

二、当事人应于2018年4月30日前履行上述承诺,并向本局提交履行承诺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本局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若当事人出现违反《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将对本案恢复调查。

 

四、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承诺,本局将依法对本案终止调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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