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商法函[2018]32号) 当事人:益海嘉里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光明路718号510室 当事人:希杰第一制糖株式会社 住所:330, Dongho-ro, Jung-gu, Seoul, Republic of Korea 根据《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我部于2016年12月29日依法对益海嘉里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益海嘉里)、希杰第一制糖株式会社(简称希杰第一制糖)设立合营企业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益海嘉里和希杰第一制糖设立合营企业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我部按照《行政处罚法》《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向益海嘉里和希杰第一制糖送达了《商务部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益海嘉里和希杰第一制糖向我部表示没有陈述、申辩意见,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当事方。 合营方一:益海嘉里。益海嘉里于2005年在中国上海成立,主要开展投资业务,最终控制人为丰益国际有限公司(简称丰益国际)。丰益国际是一个农业集团,总部位于新加坡,业务包括油棕榈种植,油料压榨、食用油精炼、糖类研磨和精炼,特种脂肪、油脂化学品、生物柴油化肥生产和面粉与大米的研磨。营业额(略)。 合营方二:希杰第一制糖。希杰第一制糖是一家2007年在韩国首尔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最终控制人为自然人Lee Jay Hyun。主要从事食品业务、生物科技业务 、物流业务等。营业额(略)。 (二)交易概况。 2011年10月24日,益海嘉里与希杰第一制糖签署《外商投资合同》,成立益海希杰(昆山)食品有限公司,双方分别持有50%股权,共同控制合营企业。2011年12月29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合营企业主要在中国境内从事自发粉、预拌粉生产销售业务,其中,合营企业的自发粉自2014年开始生产销售,预拌粉自2013年开始生产销售。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益海嘉里和希杰第一制糖设立合营企业,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属于经营者集中。合营双方的营业额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2011年12月29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在此之前未向我部申报,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该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我部对该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充分调查和评估,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同时考虑到益海嘉里和希杰第一制糖主动向我部报告其已完成的交易可能涉嫌未依法申报,在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调查,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我部决定对益海嘉里和希杰第一制糖各处以1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益海嘉里和希杰第一制糖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缴款书”(可在当地财政机关领取)到开户银行或当地财政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各自缴纳罚款15万元人民币。“一般缴款书”中收款单位财政机关项填“财政部”,预算级次项填“中央级”,收款国库项填“中央金库”或当地国库支库名称,预算科目名称代码填“其他一般罚没收入103050199”。若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部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务部 2018年1月19日 商务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商法函[2018]33号) 当事人:山东太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镇驻地 根据《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我部于2017年2月17日依法对山东太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太阳控股)收购万国纸业太阳白卡纸有限公司(简称万国太阳)、山东国际纸业太阳纸板有限公司(简称国际太阳)、山东万国太阳食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简称万国食品)部分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太阳控股收购万国太阳、国际太阳和万国食品部分股权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我部按照《行政处罚法》《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向太阳控股送达了《商务部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太阳控股向我部表示没有陈述、申辩意见,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当事方。 收购方:太阳控股。太阳控股于1997年在山东省注册成立,主要业务为纸品的生产及销售,特种纤维溶解浆、生活用纸的生产及销售等。营业额(略)。 被收购方一:万国太阳。万国太阳于2006年在山东省注册成立,主营业务为包装纸板和纸产品的制造、销售等。交易前,万国太阳由太阳控股和国际纸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英特奈国际纸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英特耐投资)以45:55股权比例共同控制。国际纸业公司于1898年在美国注册成立,是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制浆、造纸、包装、回收和包装袋等。营业额(略)。 被收购方二:国际太阳。国际太阳于2006年在山东省注册成立,主营业务为包装纸板和纸产品的制造、销售等。交易前,国际太阳由太阳控股和英特耐投资以45:55股权比例共同控制。营业额(略)。 被收购方三:万国食品。万国食品于2011年在山东省注册成立,主营业务为包装纸板和纸产品的制造、销售等。交易前,万国食品由太阳控股和英特耐投资以45:55股权比例共同控制。营业额(略)。 (二)交易概况。 2015年10月7日,太阳控股和英特耐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太阳控股出资收购英特耐投资持有的万国太阳、国际太阳、万国食品各55%股权。交易后,太阳控股分别持有三家目标公司100%股权。2015年12月3日,上述交易完成股权登记变更手续。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太阳控股收购万国太阳、国际太阳、万国食品部分股权,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属于经营者集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2015年10月22日,太阳控股向我部申报经营者集中,后因申报文件、资料不符合法定要求被退回。2015年12月3日,目标公司完成股权变更手续。2016年11月4日,太阳控股重新向我部提交申报文件、资料。太阳控股在初次申报文件资料被退回后、重新申报前,实施了经营者集中,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于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二)该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我部就太阳控股收购万国太阳、国际太阳、万国食品部分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同时考虑到:第一,太阳控股初次申报文件资料因不符合法定要求被退回后、重新申报前,便实施了经营者集中,明知负有申报义务并了解申报的相关规定和程序,主观故意明显;第二,太阳控股重新提交申报文件、资料后,在调查过程中承认违法并能够配合调查,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我部决定对太阳控股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太阳控股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缴款书”(可在当地财政机关领取)到开户银行或当地财政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缴纳罚款30万元人民币。“一般缴款书”中收款单位财政机关项填“财政部”,预算级次项填“中央级”,收款国库项填“中央金库”或当地国库支库名称,预算科目名称代码填“其他一般罚没收入103050199”。若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部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务部 2018年1月19日 声明:凡资讯来源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并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站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文章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立即与中国公平竞争网(www.zggpjz.com)联系,本网站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邮箱:zggpjz@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