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商法函[2018]33号)

来源: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 作者:秩名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2-07
摘要:当事人:山东太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山东太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镇驻地

 

根据《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我部于2017年2月17日依法对山东太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太阳控股)收购万国纸业太阳白卡纸有限公司(简称万国太阳)、山东国际纸业太阳纸板有限公司(简称国际太阳)、山东万国太阳食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简称万国食品)部分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太阳控股收购万国太阳、国际太阳和万国食品部分股权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我部按照《行政处罚法》《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向太阳控股送达了《商务部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太阳控股向我部表示没有陈述、申辩意见,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当事方。

  

收购方:太阳控股。太阳控股于1997年在山东省注册成立,主要业务为纸品的生产及销售,特种纤维溶解浆、生活用纸的生产及销售等。营业额(略)。

  

被收购方一:万国太阳。万国太阳于2006年在山东省注册成立,主营业务为包装纸板和纸产品的制造、销售等。交易前,万国太阳由太阳控股和国际纸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英特奈国际纸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英特耐投资)以45:55股权比例共同控制。国际纸业公司于1898年在美国注册成立,是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制浆、造纸、包装、回收和包装袋等。营业额(略)。

  

被收购方二:国际太阳。国际太阳于2006年在山东省注册成立,主营业务为包装纸板和纸产品的制造、销售等。交易前,国际太阳由太阳控股和英特耐投资以45:55股权比例共同控制。营业额(略)。

  

被收购方三:万国食品。万国食品于2011年在山东省注册成立,主营业务为包装纸板和纸产品的制造、销售等。交易前,万国食品由太阳控股和英特耐投资以45:55股权比例共同控制。营业额(略)。

  

(二)交易概况。

  

2015年10月7日,太阳控股和英特耐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太阳控股出资收购英特耐投资持有的万国太阳、国际太阳、万国食品各55%股权。交易后,太阳控股分别持有三家目标公司100%股权。2015年12月3日,上述交易完成股权登记变更手续。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太阳控股收购万国太阳、国际太阳、万国食品部分股权,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属于经营者集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2015年10月22日,太阳控股向我部申报经营者集中,后因申报文件、资料不符合法定要求被退回。2015年12月3日,目标公司完成股权变更手续。2016年11月4日,太阳控股重新向我部提交申报文件、资料。太阳控股在初次申报文件资料被退回后、重新申报前,实施了经营者集中,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于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二)该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我部就太阳控股收购万国太阳、国际太阳、万国食品部分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同时考虑到:第一,太阳控股初次申报文件资料因不符合法定要求被退回后、重新申报前,便实施了经营者集中,明知负有申报义务并了解申报的相关规定和程序,主观故意明显;第二,太阳控股重新提交申报文件、资料后,在调查过程中承认违法并能够配合调查,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我部决定对太阳控股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太阳控股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缴款书”(可在当地财政机关领取)到开户银行或当地财政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缴纳罚款30万元人民币。“一般缴款书”中收款单位财政机关项填“财政部”,预算级次项填“中央级”,收款国库项填“中央金库”或当地国库支库名称,预算科目名称代码填“其他一般罚没收入103050199”。若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部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务部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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