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和房屋工业株式会社与浙江宝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来源:商务部反垄断局 作者:秩名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2-25
摘要:案件名称 大和房屋工业株式会社与浙江宝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交易概况(限200字内) 大和房屋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大和房屋)与浙江宝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业)在南通市开发区共同出资设立和宝(南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

案件名称

大和房屋工业株式会社与浙江宝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交易概况(限200字内)

大和房屋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大和房屋”)与浙江宝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业”)在南通市开发区共同出资设立和宝(南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合资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大和房屋持有合资公司67%的股权;宝业持有合资公司33%的股权。

本交易完成后,大和房屋和宝业对合资公司获得共同的控制权。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简介

1、大和房屋

大和房屋成立于1955年,主要经营独栋住宅和公寓的开发、销售与租赁业务,经营二手房改装及中介服务,从事商业设施、物流设施、医疗设施等经营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销售,开发建设工业园区,开展新能源业务、农业、机器人销售等业务。在中国境内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外籍人士房屋租赁(主要为日籍人士)、 商用公寓管理、商务流程外包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

2、宝业

宝业成立于199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注册地为中国浙江省绍兴柯桥区杨汛桥镇高家村。

简易案件理由(可以单选,也可以多选)

þ1、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þ2、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25%。

□3、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5、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6、由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备注

Ÿ 商品住宅开发与销售(南通市场)

大和房屋       0%

宝业           0%

合资公司       [5~10]%

Ÿ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服务(中国市场)

大和房屋       [0~5]%

宝业           [0~5]%

 

声明:凡资讯来源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并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站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文章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立即与中国公平竞争网(www.zggpjz.com)联系,本网站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邮箱:zggpjz@163.com

评论:
 
责任编辑:admin
首页 | 新闻 | 法治 | 经济 | 维权 | 评论 | 舆情 | 地方 | 信用 | 学术

网站简介  版权声明  精英加盟  业务范围  广告服务

驻京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 投稿邮箱:zggpiz@163.com

公平竞争网法律顾问:湖南揽胜律师事务所 刘银龙  电话:13873142836     潘 晨  电话:15116465128

   备案号 湘ICP备17014051号          湘公网安备 43011102000910号       -

               

Copyright © 2017-2020 公平竞争网 版权所有     

   

  • 竞争法访谈

    /video/qiyefangtan/20190107/4847.html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浏览器过滤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