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发现,2017年5月17日,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实施细则》(广府办字〔2017〕29号),其中明确要求上饶市外建筑企业到本区承接工程造价3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水利水电、交通工程等项目的,原则上应该在本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对上饶市外建筑企业在本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在项目完工税收清算后,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上述行为涉嫌限制域外有关企业参与域内相关工程业务招投标的竞争,不利于促进相关市场充分竞争。相关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属于第三十三条第(四)款所列“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行为和第三十七条所列“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认识到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立即进行了整改。主动将《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实施细则》(广府办字〔2017〕29号)从区政府对外公开网站上撤下,消除负面影响,并于12月14日发布了新的文件,废止了原文件中涉及排除、限制竞争的有关内容,删除了原文件中的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表示将以此为契机,在今后出台有关新政策时,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的规定,并认真梳理现行政策措施,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避免类似问题再度发生。(图片了来自互联网) 声明:凡资讯来源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并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站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文章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立即与中国公平竞争网(www.zggpjz.com)联系,本网站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邮箱:zggpjz@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