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 严查搭售商品滥收费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刘铭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9-03
摘要:近日,四川省工商局通报了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的专项整治的情况,并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 专项执法集中整治 据了解,自2016年起,四川省工商局组织全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连续3年开展了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的专项执法行动,重点对供

       近日,四川省工商局通报了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的专项整治的情况,并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

  专项执法集中整治

  据了解,自2016年起,四川省工商局组织全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连续3年开展了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的专项执法行动,重点对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殡葬等公用企业排除限制竞争、滥收费用等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共立案查处案件231件,案值5683.239万元,结案121件,罚没款共计3078.373万元。

  行动共查处供水行业案件34件,供电行业案件9件,供气行业案件55件,交通运输行业案件29件,殡葬行业案件8件,查处其他行业案件96件。专项整治中,执法人员通过案例梳理出了17条带有行业性、系统性限制竞争和垄断的典型行为。

  公用企业的经营服务事关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充分发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部法律的优势,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以案示法,敦促相关部门、行业修改不符合公平竞争的文件,有效破除公用企业的行业壁垒。部分公用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假借名义滥收费用、提高收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等违法行为得到明显遏制。

  水电气企业滥收费

  在列举的问题中,水电气等拥有自有管网的公用企业共有8条,其中问题之一就是“限定施工单位只能向公用企业指定(备案)的设备供应企业购买供水材料、设备,否则对施工工程不予验收和供水”。而更多的是直接侵犯用户权益,如:限定用户购买指定的施工单位提供的产权分界处以内的设施安装服务;强制用户购买公用企业提供的安装材料或计量器具;强制用户接受不必要的计量设施、报警装置等;强制收取用户缴纳本应由公用企业负担的主管道材料费、换表费、检定费、线损费、测试费及农村电网改造施工工程人工费及其他国家命令取消的用电保证金、接电费等涉农收费;强制收取用户保证金、预付费、最低用水费、制定超高的违约金、滞纳金标准;强制收取设备恢复拆装费、拆复费、培训费、IC卡费等。

  2018年,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四川省工商局对乐山夹江昌源水业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立案调查。经查明,2009年至2016年期间,该公司利用其县城区范围内唯一一家供水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以工程质量、后续维护、审查验收等为理由,强行要求城区范围内10家用水单位的16个供水项目的供水工程施工,以及二次供水设备采购,必须与其指定的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否则不予供水。该行为因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反垄断法》,被立案调查。

  雅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以普通气表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强制要求用户更换成IC卡智能表。但在实际换表过程中,天然气公司利用自身天然气专营的独占优势地位,告知用户不换表不卖气,强制收取换表费。截至2016年3月30日,换表收费户数3685户,收取换表费共计123.118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滥收费用行为。雅安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依法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123.1180万元,并处以罚款123.1180万元。

  2011年9月至2015年10月4年间,四川省南部福康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在未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的情况下,仍然沿用旧条例中滞纳金收取标准向未按时缴纳水费的用户收取违约金及滞纳金。在此期间,该公司实收违约金347.756301万元,滥收费用的违法所得为227.081565万元。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

  公墓销售限制竞争

  四川省工商局梳理了殡葬行业主要存在的五大问题,即:限定墓穴购买者必须购买其提供的墓碑;公墓或殡仪馆强制购买者必须到其指定的经营单位购买丧葬产品,如骨灰盒、祭奠用品等;殡仪馆违反相关规定,强制或变相强制逝者家属接受其提供的其他收费祭奠服务或商品,如休息室、卫生棺、保洁垫、耐火垫;殡仪馆超出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如火化炉费、火化尸体加班费、遗容瞻仰费、遗物及丧葬用品焚烧费等。

  广元市某县公墓是该县城唯一一家社会公共墓地,由伏某以县殡仪馆和公墓的名义负责经营。伏某以当事人的名义销售公墓墓位,将墓体产品墓碑与墓穴使用权合并捆绑进行销售,限定凡在当事人处安葬逝者的家属,必须购买由当事人提供的墓碑,而不允许安放在其他地方自行购买的相同规格型号的墓碑。

  广元市工商局认为,作为辖区唯一一家经四川省民政厅依法批准建立的合法社会公共墓地,丧者家属对其提供的服务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属于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滥用独占地位限制竞争行为。依据该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广元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万元的决定。随后,以此案为突破口,查处殡葬行业限制竞争案件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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