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实践暨普法宣传座谈会侧记

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倪泰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5-11
摘要: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适用时遇到哪些实际执法问题?如何形成社会共治监管格局?企业该如何做到合规经营?在5月4日中国工商报社举行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实践暨普法宣传座谈会上,来自一线的执法人员与专家学者就这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适用时遇到哪些实际执法问题?如何形成社会共治监管格局?企业该如何做到合规经营?在5月4日中国工商报社举行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实践暨普法宣传座谈会上,来自一线的执法人员与专家学者就这些问题展开热烈研讨。

    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相比旧《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较大幅度修改,增加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条款,完善了查处混淆、商业贿赂等行为的规定,使《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商标法》《广告法》等法律适用界限更加清晰,竞争执法工作机制更加完善,让各地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更加有力。”河北省工商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处处长于太英的观点得到参会代表的赞同。

  据了解,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总局部署,加大对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北京、天津、河北、四川、安徽、江苏、浙江等地纷纷查办本地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案。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有关人士介绍,今年一季度,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竞争执法案件8763件,其中涉及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件900多件。在各地查办的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件中,绝大部分是混淆和虚假宣传案件,占所有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案件的76%。

    细化完善相应规章

  与会人员指出,各地在查办大量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同时,也遇到一些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利用互联网技术不正当竞争以及查处措施、罚则等。

  混淆问题突出。于太英表示,目前河北查处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最多的是混淆案件,执法人员在查处企业名称字号与商标混淆的行为后,遇到违法企业字号难更正的问题。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竞争执法处副处长何茂斌反映说,基层在查处混淆案件时,对“一定影响”“擅自使用”以及“混淆”的认定标准不统一,亟须总局制定相应的执法意见。

  北京市工商局稽查总队籍恺与何茂斌持相同意见。他发现在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混淆行为时,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对于“混淆”及“特定的联想”的认定标准不一致,一旦案件进入行政诉讼,行政执法部门承担败诉风险较高,总局应抓紧出台意见或指引明确认定标准。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混淆’比《商标法》规定的内涵、外延更加丰富,内容也更加广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陶钧说。他从思维方式、价值基准、要素确定等方面对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进行解析。他进一步解释道,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混淆”绝不等同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混淆”,是广义上的混淆即“误认”、产生特定联系。需要注意的是,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是一个其他类标识的兜底条款,而不是其他类仿冒行为的兜底条款。

  虚假宣传问题集中。何茂斌提到,目前天津查处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最多的是虚假宣传案件。执法人员在查办此类案件中遇到四类问题:一是宣传和广告的区分和界定,如微信公众号中的功能介绍是否能认定为广告;二是涉案宣传中既有广告也有非广告内容的法律适用;三是违法行为的持续对新旧《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影响;四是处罚标准的细化。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高建州补充道,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虚假宣传的处罚起步是20万元,但基层在实际执行中遇到困难。如何细化处罚标准,统一执法尺度,更加规范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需要总局制定指引细则。

  围绕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的法律规制问题,湖北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科长黄革飞表示,今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2018年继续深入开展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要求各地今年查处此类行为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了推进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垄断行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他建议总局出台公用企业反垄断执法指南,对公用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原则进行简化,解决主体认定复杂的问题。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问题引发参会人员热议。籍恺表示,北京已着手对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但大多是涉及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江苏省工商局经济检查局荣卫克表示,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插入链接或者强制跳转是否一定导致危害性后果,还需在查办案件中具体认定,如何认定“恶意”也需明确的执法标准。于太英提出,基层对刷单炒信行为的监管执法难度大,对利用新技术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难判断、难查处,需总局开展相关执法培训。

  此外,参会人员表示,对商业贿赂受贿方查处的理解不统一以及强制执行措施的实行,是目前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难点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有关人士指出,总局正在加紧制定完善涉及商业贿赂、包装装潢、有奖销售及商业秘密的规章,而对于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总局正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借鉴司法机关已有成熟判例,为出台相关执法规定做准备。

    深入贯彻广泛宣传

  为了贯彻落实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各地除了加大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案件的力度外,还大力开展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宣传培训工作,取得较好效果。如河北省工商局印发3000本解读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宣传册发放给一线执法人员;编辑《2017年度河北省工商和行政系统处罚案件的监管报告》,总结全省执法办案经验;在今年开展的“优秀办案能手”的评选条件中,增加对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办案件的考量指标等。

  对于加快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问题,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肖江平认为,目前迫切需要做到三个“尽快到位”:一是体制机构尽快到位,二是若干配套规章尽快到位,三是一线执法人员的认识和观念尽快到位。要通过大量的实际执法工作,实现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效益的最大化。要及时总结现有成熟的执法案例,细化相应的规章、规定,同时研究执法中的制度问题,为未来修法奠定基础。

  中国工商报社副总编辑潘传龙表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社会各界对于学习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需求强烈,除了执法部门做好“谁执法、谁普法”工作外,媒体也应向社会展示执法部门竞争执法成果,倡导企业诚信自律,向大众普及法律法规,形成全社会共治的监管局面,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作为市场主体,企业依法经营、诚信自律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

  王府井银泰大厦法务部经理李迎全表示,银泰大厦每年对供应商至少开展两次法律法规培训,但对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还不够熟悉,希望相关执法部门能开展相关行政指导、宣传培训工作,帮助企业完善合规机制。(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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