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刊业伴随国家文化建设的步伐而发展,在数字媒体与传统媒体融合转型的新形势下,传统期刊业态遭受来自电子期刊的强烈冲击。在目前的期刊发行体系中,高成本、低折扣更使整个期刊业陷入泥潭。中国地域广阔,贫富不均,期刊阅读成本低,是广大低收入人群的阅读对象,不可能都有条件去购买阅读器和数据库,不能剥夺人们阅读期刊的权利。纸质期刊在阅读领域非但不是可有可无,还是重要的媒介,低价中标等于人为地消灭期刊。期刊行业亟须一个具有公信力的组织,建立行业标准、规范市场体系,联合期刊社、发行商、图书馆,打造期刊发行共同体。 9月9日,中国期刊协会民营发行(营销)分会座谈会在京召开。会议主题为:成立“中文期刊终端反不正当低价竞争联盟”,实现中文期刊终端限价销售。联盟由中国期刊协会指导,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北京华教快捷期刊经销中心、北京海天华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五洲盛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联合倡导成立,旨在规范国内期刊行业发行秩序,稳定期刊馆配市场。 中国期刊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刘晓玲,中国期刊协会民营发行(营销)分会会长施春生,中国期刊协会期刊民营发行(营销)分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期刊年鉴》主编段艳文,北京海天华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军英,北京华教快捷期刊经销中心总经理姚丰,北京五洲盛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傅玲,湖北三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郎朋举等领导出席了会议。 中国期刊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刘晓玲在致辞中表示,在期刊业面临数字化转型、体制变革、经济下行等多重压力的背景下,中国期刊协会民营发行(营销)分会勇于担当,集合期刊出版、发行行业,联合发起成立的“中文期刊终端反不正当低价竞争联盟”,将促进行业共同遵守商业规则,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期刊发行良好环境。 中国期刊协会期刊民营发行(营销)分会会长施春生表示,“中文期刊终端反不正当低价竞争联盟”的成立顺应市场环境与各方诉求,得到了中国期刊协会及产业链各方的大力支持。当前馆配期刊成本折扣在75折左右,建议一般合作折扣定在85折左右,至少也应不低于成本折扣,以保障各方利益,规范发行体系。希望通过联盟的成立,建立行业互信,只有更多人的参与和支持,期刊行业“蛋糕”才能做大,获得长远发展。 北京华教快捷期刊经销中心总经理姚丰宣读《抵制期刊馆配商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公约》。公约明确规定了联盟成员的权益与义务,制定统一标准,规范各成员单位的行为,实行严格的奖励与考核机制,保证各方遵守规则秩序。 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北京华教快捷期刊经销中心、北京海天华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五洲盛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国华卓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国图书刊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三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河南天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郑州日成图书有限公司、上海联诚图书有限公司、陕西万邦图书城有限公司、河南摩根科贸有限公司、河南得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常德浩瀚报刊发行有限公司、甘肃纸中城邦书业有限公司、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北京天下好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等企业共同签署《抵制期刊馆配商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公约》。 北京海天华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军英表示,近年来,期刊投标折扣不断拉低,馆配产业链各方利益受损;中文纸质期刊在电子期刊的冲击下,经费缩减,生存艰难。希望通过成立“中文期刊终端反不正当低价竞争联盟”,能促进行业相互信任,报团取暖,规范期刊发行秩序,稳定期刊发行市场。 北京时尚迅达书刊发行有限公司发行总监史卫东表示,大力支持“中文期刊终端反不正当低价竞争联盟”的成立,同时希望在网络期刊领域,倡导建立“反低价公约”,规范整个期刊市场环境。 在“唱衰”纸质期刊的当下,成立“中文期刊终端反不正当低价竞争联盟”将保障产业链各方利益,促进馆配期刊发行业态健康发展。
附:《抵制期刊馆配商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公约》 抵制期刊馆配商 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公约
近年来,国内期刊馆配行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进行中文期刊交易,而实际交易过程中,投标折扣越来越低,部分区域市场已经严重低于平均进货折扣,再加上物流、加工、税费等采购实洋10%以上的成本,投标价格明显低于中文期刊销售的综合成本,已出现严重的恶性竞争,以及相互之间的极端不信任,守法守信供应商业务收入根本无法支撑自身运营,放任该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必然损害杂志社、批发商、馆配商、终端客户等各方权益。现为规范期刊行业发行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特此约定: 一、成立“中文期刊终端反不正当低价竞争联盟”,坚决抵制馆配期刊终端销售折扣低于市场成本进行不正当低价竞争的行为。 二、鼓励和保护守法守信供应商公平竞争,发展守法守信供应商为中国期刊协会期刊民营发行(营销)分会(以下简称“民营分会”)的会员,并制定民营分会诚信守约馆配商表彰办法;将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供应商或终端客户权益的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遏制在招标投标活动之外,限制或取消其民营分会的会员资格,取消其诚信守约馆配商参评资格或荣誉称号。 三、在中文期刊领域凡有任何低于市场成本进行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及放任终端、中盘客户超出正常回款周期回款的供应商或参与的组织、个人,所有民营分会会员及本公约成员终止与其进行期刊业务合作,否则视同参与不正当低价竞争,一并受到抵制。 四、本公约适用于民营分会所有会员,非协会会员在本公约书面文本签章,视为公约成员。 五、本公约自2018年9月9日起实施,由民营分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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