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平竞争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布一周年专家访谈

来源:中国工商报网 作者:李 春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04
摘要: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公布后的首次修订,一经公布便在全社会引起巨大反响。公布近一年来,新法对各行业市场主体以及消费者产

 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公布后的首次修订,一经公布便在全社会引起巨大反响。公布近一年来,新法对各行业市场主体以及消费者产生的重大影响,正随着时间推移逐渐展现。
  在新法公布一周年之际,记者采访了国内竞争法领域知名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孟雁北和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肖江平。两位专家回顾总结这一年来取得的成绩、积累的经验,并对下一步如何强化执法、发挥法律的作用提出建议与展望。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公众知晓,在于实施。两位专家均表示,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布之后,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组织了不同层次的培训、讲座、研讨会,很好地宣传普及了新法,在全社会营造了倡导公平竞争文化的良好氛围。学界、业界也有不少专家学者撰写了众多高质量的理论文章。这些培训研讨会及文章促进了各界更准确地理解新法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内涵,为基层执法提供了良好的指引与参考。
  利剑在手,雷霆出击。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布施行后,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总局部署,加大执法力度,查处的众多“第一案”被媒体广泛报道,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处罚,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两位专家认为,良好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完善、基层理解到位、执法严格规范。
  孟雁北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解决了《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交叉问题,完善了我国竞争法的体系。新法在一些条款的设置上,体现出一定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并赋予执法机构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例如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可以在查处和审理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时,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应的兜底性条款,根据实际作出判断,有利于及时查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已有一些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条款判断市场竞争行为是否正当的案例。这种实践与探索,对更好地理解立法本意具有重要意义。”孟雁北说。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布施行后,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难点和热点问题,在各界引起了广泛讨论,集中在关于市场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有一定影响”“引人误解”的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举证责任的分配等。专家认为,要解决这些热点难点问题,加快制定配套规章非常关键。
  肖江平表示,制定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套规章应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面向行政执法和司法系统、学界业界广泛征求意见。“应按照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提升立法效率与质量。”他说。
  孟雁北告诉记者,她很欣喜地看到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正在推进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套规章制定工作,已开展大量有针对性的研究课题。今后还应继续加强理论研究,为配套规章的制定和疑难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层面的强力支撑。
  新形势呼唤新作为。专家一致认为,未来市场竞争环境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经济带来的新变化等,将不断为竞争执法工作带来新挑战,需要从多个层面强化制度设计,保证立法效益最大化。
  孟雁北告诉记者,新法修订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构成要件发生了较大变化,无论是行政执法或司法审判工作,还是企业的合规审查,都需要更准确地理解这种变化,思维上不能再局限于修法前。
  孟雁北认为,对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适用将是今后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面临的一大挑战。在新商业模式不断涌现的情况下,界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世界各国竞争法领域面临的共同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加以研究思考,逐渐明晰思路。
  “一个非常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回归本源,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去观察和反思各种商业行为和商业模式。”孟雁北总结道。
  “一线执法人员对新法的认识与执法观念,直接影响新法实施的效果和效益。”肖江平说。他认为,基层执法人员要通过大量的实际执法工作,加深对法律的理解与把握。基层执法机关要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执法保障等各个方面强化竞争执法力量,对各类违法行为敢于“亮剑”,切实把法律落到实处,确保依法行政,树立执法权威。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展望未来,专家表示,在我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的征途上,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必将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本报记者 李 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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