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分割市场!7家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造成垄断被罚

来源:贵州日报天眼新闻 作者:陈大炜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8-16
摘要:公平竞争网8月15日据贵州日报天眼新闻消息:【开篇语】为提升反垄断合规建设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垄断行为发生,为贵州打造更好的营商环境,让鼓励竞争、反对垄断的观念深入人心。2021年7月起,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将在贵州日报天眼新闻栏目推出公平竞争和谐发展
公平竞争网8月15日据贵州日报天眼新闻消息:【开篇语】为提升反垄断合规建设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垄断行为发生,为贵州打造更好的营商环境,让“鼓励竞争、反对垄断”的观念深入人心。2021年7月起,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将在贵州日报天眼新闻栏目推出“公平竞争和谐发展——以案说法”专栏,向您解读更多的反垄断典型案例,希望借此让您了解更多反垄断法规知识,同时更加支持市场监管部门的反垄断工作。
 
《反垄断法》对垄断的定义和一般经济意义上的垄断不同,只要是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就有可能构成垄断行为。
 
据了解,垄断行为尤其是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往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甚至很多违法行为只是口头协议、心照不宣的协同行为,采取书面以外的方式来达到固定价格、划分市场等目的已成为主流。
 
某市有7家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经多次商议后达成为期10年的《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由其中一家企业统一购气,统一接听电话,统一办公地点开票(7家企业均派有开票员)。同时,企业各自负责送气但销售价格一致,当天的营业收入均存入指定账户,每个月将7家经营者的营业收入汇总,剔除共有的营业成本后,按市场份额和约定的核算比例分配销售收入。
 
7家液化石油气经营者营业规模、相关市场总量等经济指标都不大,达成并执行的价格相比周边地区还略低,但各经营者达成的合作协议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让消费者没有选择权,依旧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随后,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上述达成并实施固定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分别以其上年度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实施处罚。负责统一购气的企业由于第一时间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动汇报并提交了关键证据,被从轻处罚。
 
据悉,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依《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第一个申请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按照不低于80%的幅度减轻罚款。宽大政策一方面能给执法机构带来便利,另一方面由于只对最早的一个或几个报告者有效,这也在违法者之间形成一种内在威慑力,加速垄断同盟的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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