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务集团泾阳县供水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处罚

来源:央广网陕西频道 作者:周彤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8-30
摘要:公平竞争网8月 30日据央广网陕西频道消息:根据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消息,2021年8月25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陕西省水务集团泾阳县供水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也是陕西省反垄断1号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中显示,陕西省水务集团泾阳县供水有限公

公平竞争网8月30日据央广网陕西频道消息:根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消息,2021年8月25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陕西省水务集团泾阳县供水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也是陕西省反垄断1号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中显示,陕西省水务集团泾阳县供水有限公司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       

 
  处罚决定书指出陕西省水务集团泾阳县供水有限公司供水水表更换收费缺乏明确政策意见,水价机制不合理导致水价倒挂严重、企业收入来源单一,政府对于户表改造缺乏支持等三方面的理由。经研究认为,该单位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实施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不具有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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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显示的处罚决定书。(央广网发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截图)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表示,户表改造费用的来源已经有明确的政策规定。根据原陕西省物价局、原咸阳市物价局、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等各级部门关于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改革的相关规定和安排,泾阳县已于2018年6月起,正式实施阶梯水价改革。按照文件规定,居民自来水户表改造费用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并在每立方米水价中安排0.18元的户表改造资金,居民水表户表改造费用已计入水价当中。
 
  因此,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处罚书中表示,水价机制由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调整或确定,水价机制与该单位实施限定交易行为没有直接关联性,不是正当理由。政府对于户表改造缺乏支持不是正当理由。水表作为自来水供水的必需计量设备,在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时已纳入房屋建设成本,老旧小区的户表改造已在水价中安排相关费用。企业亏损、成本倒挂不能成为供水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正当理由。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陕西省水务集团泾阳县供水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该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352.16元;并处2017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162454.08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190806.24元。
 
  附: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市监反垄断处罚字〔2021〕1号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陕西省水务集团泾阳县供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3338674299U
 
  经营范围:自来水的生产、供应及销售;给排水设施的安装及维修;给排水材料的销售;水质化验、水表检验;纯净水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马鹏
 
  住所: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北环路中段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18年8月,原陕西省工商局接到举报称,你单位存在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经前期核查,原陕西省工商局于2018年8月将核查情况上报市场监管总局申请立案调查。2018年10月至今,本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授权对你单位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正式立案调查,并赴现场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案件调查过程中,多次听取你单位意见。  
 
  2021年7月28日,本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时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一)你单位在泾阳县县城区域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按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规定,界定相关市场范围主要考虑商品和地域的可替代程度。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泾阳县县城区域。
 
  1.相关商品市场。城市用水服务主要分为三类:城市公共自来水供应、自备水源供水、桶装水等。从需求替代看,城市公共自来水供应是城市居民和企业的主要用水来源,也是城市基础设施服务,相比其他供水服务,具有价格更低、覆盖更广、使用更方便等特点。自备水源供水数量少且不在市场销售,桶装水主要用于消费者饮用且价格远高于自来水,在生产和日常生活中均难以替代你单位提供的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从供给替代看,由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政策和布局等原因,其他供水服务企业较难转换为城市公共自来水供应企业。因此,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
 
  2.相关地域市场。根据《陕西省城乡供水条例》规定,城市公共用水施行特许经营制度,泾阳县县城区域的城市公共用水由你单位经营,泾阳县县城的用户无法选择其他地区供水公司提供的服务。因此,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泾阳县县城区域。
 
  3.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是判断经营者行为能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行为的前提。本案中,你单位事实拥有县城独家供水经营权,是泾阳县县城区域唯一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提供者。依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关于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认定你单位在泾阳县县城区域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你单位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经查,你单位滥用在泾阳县县城区域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对泾阳县部分居民用户在交易时实施了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按照陕西省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改革要求,泾阳县部分居民小区需要改造更换新水表。《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陕价价发〔2011〕176号)以及咸阳市、泾阳县关于阶梯水价改革的安排规定,对于已有居民住宅实施水表户外计量改造,“改造费用当地政府应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同时在自来水基本水价调整中适当安排部分改造费用”,即已有住宅居民用户无需承担水表改造相关费用。
 
  2018年5月起,你单位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对泾河新城翔安雅居花园等小区水表进行换装改造,并要求新城翔安雅居花园等小区业主用户承担购买水表以及改造换装的施工费用。随后,你单位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自来水户表安装合同书,开展户表更换改造工程。你单位在水表换装改造过程中要求居民用户付费转嫁自身成本的行为,人为增加消费者的价费负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你单位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不具有正当理由。调查过程中,你单位提出供水水表更换收费缺乏明确政策意见,水价机制不合理导致水价倒挂严重、企业收入来源单一,政府对于户表改造缺乏支持等三方面的理由。经研究认为,你单位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实施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不具有正当理由。
 
  户表改造费用的来源已经有明确的政策规定。根据原陕西省物价局、原咸阳市物价局、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等各级部门关于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改革的相关规定和安排,泾阳县已于2018年6月起,正式实施阶梯水价改革。按照文件规定,居民自来水户表改造费用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并在每立方米水价中安排0.18元的户表改造资金,居民水表户表改造费用已计入水价当中。
 
  水价机制由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调整或确定,水价机制与你单位实施限定交易行为没有直接关联性,不是正当理由。政府对于户表改造缺乏支持不是正当理由。水表作为自来水供水的必需计量设备,在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时已纳入房屋建设成本,老旧小区的户表改造已在水价中安排相关费用。企业亏损、成本倒挂不能成为供水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正当理由。
 
  本案中你单位存在违法所得,结合你单位财务数据等相关资料,本局核定你单位违法所得为28352.16元。
 
  上述查明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                                 
 
  2.泾阳县供水公司情况汇报、供水区域图,证明你单位在泾阳县县城区域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3.泾阳县供水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证明你单位的资产负债及经营状况。                              
  4.现场调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泾河新城翔安雅居花园小区物业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自来水公司户表改造通知、自来水户表安装合同书、各式水表型号及说明、销售合同、数量及水表安装收费发票,证明泾阳县供水公司在进行居民自来水户表改造过程中,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用户购买水表及设施安装服务并收取费用。
 
  5.省、市、县物价部门关于城镇供水阶梯水价改革的相关政策要求,证明户表改造费用的来源已经有明确的政策规定,泾阳县供水公司行为没有政策依据。
 
  6.户表改造的数量及收费票据、户表改造成本及费用情况计算表、购销合同及发票,证明泾阳县供水公司在违法行为中所获得的违法所得。
 
  7.申请立案的请示、总局同意立案调查的决定、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案件核审表,证明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对案件的调查符合相关程序要求。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本局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8352.16元。
 
  (二)并处2017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162454.08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90806.2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缴款通知书》载明的方式办理缴款手续。《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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