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跳槽引发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之诉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秩名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4-21
摘要:知名游戏主播被竞争对手挖角,跳槽主播和平台连带赔偿经济损失90万元。 湖北省高院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7年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发布包括上述鱼趣公司与炫魔公司、脉淼公司、朱浩及斗鱼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内的知识产权司

    知名游戏主播被竞争对手挖角,跳槽主播和平台连带赔偿经济损失90万元。
 
    湖北省高院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7年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发布包括上述鱼趣公司与炫魔公司、脉淼公司、朱浩及斗鱼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内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三庭副庭长童海超透露,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作为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2017年市场营收达到304.5亿元,未来5年市场规模预计超过600亿元。巨大的利益引发纠纷频发,其中直播平台间不规范的挖角明星主播的问题尤为突出。
 
    “秋日”原名朱浩,是斗鱼TV“炉石传说”游戏独家签约主播,经斗鱼TV悉心培养,朱浩的报酬从2014年10月的2500元/月迅速增至2015年9月的400万元/年。
 
    2015年9月1日,朱浩和斗鱼TV关联公司及战略合作伙伴鱼趣公司签订5年《游戏解说合作协议》,规定其游戏解说视频、音频的各项权利、权益归鱼趣独家所有。
 
    2016年,朱浩离开斗鱼TV,来到炫魔公司、迈淼公司运营的全民TV直播平台,随后被鱼趣公司发现。
 
    鱼趣公司认为,朱浩未经其同意在其他平台进行游戏解说直播的行为以及炫魔公司、脉淼公司未经同意在其经营的网络直播平台直播朱浩“炉石传说”游戏解说作品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其著作权,同时炫魔公司、脉淼公司的行为还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鱼趣公司起诉至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对朱浩在合约期内制作的游戏解说作品享有著作权,确认炫魔公司、脉淼公司在其经营的直播平台上直播、播放朱浩“炉石传说”游戏解说作品侵犯了鱼趣公司的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直播、播放,并赔偿经济损失9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鱼趣公司对朱浩在双方合约期内、在斗鱼TV平台上直播的“炉石传说”游戏解说作品享有著作权;炫魔公司、脉淼公司在全民TV平台上直播、播放朱浩涉案“炉石传说”游戏解说视频、音频的行为对鱼趣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判决:脉淼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网络直播平台全民TV上直播、播放朱浩“炉石传说”游戏解说视频、音频;朱浩、炫魔公司、脉淼公司应向鱼趣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90万元。
 
    宣判后,鱼趣公司、炫魔公司、迈淼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主播操作画面能否构成独立作品的问题,应充分考虑游戏厂商、主播、平台的贡献。游戏玩家对游戏动态画面的形成具有一定的贡献,但该贡献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还需要判定该动态画面是否为区别于网络游戏作品本身的新作品,若其仅系游戏作品本身预设画面的一种展现,则并不具备可操作性。
 
    综合考虑各方贡献,结合游戏类型及游戏操作中预留的创作空间,武汉市中院认定涉案的竞技类卡牌游戏不构成新的创作。
 
    不正当竞争是本案另一争议焦点。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平台恶意挖角明星主播能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问题,应深入分析网络直播行业的竞争特点,以流量为核心,认定使用他人签约主播,实质上就是直接攫取他人竞争果实——不仅仅是平台花费大量人财物所培养的优质主播资源,也包括了平台通过激烈竞争和长期经营所积累的观众及流量。同时,还结合分析涉案行为对行业、对竞争秩序、对竞争者以及消费者的影响,最终认定涉案被控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余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认为,在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应紧紧围绕互联网行业独有的商业模式和竞争特点,分析竞争主体行为的正当性和可责性,而非简单以损害判定竞争正当与否。
 
    “对主播操作画面能否构成独立作品,要充分考虑游戏厂商、主播、平台的贡献结合游戏类型及游戏操作中预留的创作空间进行认定。”童海超说,该案对新产业、新业态依法予以了保护,对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等新兴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指引,对今后其它类似互联网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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