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案 网络纠纷占2/3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黄晓宇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4-23
摘要:下周四就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海淀法院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该院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介绍,并通报了十大典型案例。据了解,2015年至今,海淀法院审理了全国1/10以上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法院表示,此类案件近年数量不断递增,呈现案

     下周四就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海淀法院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该院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介绍,并通报了十大典型案例。据了解,2015年至今,海淀法院审理了全国1/10以上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法院表示,此类案件近年数量不断递增,呈现案情复杂、审理难度大等特点。
 

    案例 “快手”诉“小看”侵权被驳回
 

    北京一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经营的“快手”软件是一款短视频制作软件,乐鱼互动(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发经营的“小看”软件也是短视频制作软件。一笑公司称,“小看”软件抄袭“快手”软件的操作流程和对应界面设计以及大量编辑元素,认为对方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要求乐鱼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等100万元。乐鱼公司否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认为一笑公司所主张的界面布局、操作流程、编辑元素等内容属于功能性设计或业内公知设计。
 

    法院认为,一笑公司对其经营的短视频软件所设计的视频编辑操作步骤是为了实现软件功能,不享有合法权益,乐鱼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界面设计,尽管一笑公司主张设计由其独创,但经比较,该界面设计与其他功能步骤的编辑界面设计差异不大,部分借鉴了其他软件的界面设计,整体无法成为独特设计。最终法院驳回一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意义 确立APP界面模仿边界规则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网络工具类软件的功能界面保护问题,其典型意义在于确立了工具类软件操作界面的模仿边界规则。
 

    移动互联网时代,工具类软件操作界面碍于手机等硬件屏幕的局限性、用户操作习惯、在先设计等因素,在功能设计界面方面要体现出足以制止其他经营者模仿的独特设计并不容易。法律不保护软件功能本身,即使是创设新功能的经营者也无权禁止他人开发相同功能的软件。
 

    正当模仿和不正当竞争的界限在于模仿能不能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如果经营者不仅借鉴了他人产品功能界面的设计,对他人产品或服务的模仿还造成了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就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但为了实现必要功能、操作便利、满足用户习惯等功能性要求,以及无法达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界面设计属于可自由模仿的界面设计,经营者无权要求禁止使用。
 

    概况 案件数量增加 审理难度大
 

    据统计,2015年海淀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73起,2016年受理180起,2017年受理198起,案件数量呈不断递增趋势;其中,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约310件,占2/3左右。
 

    而从近三年来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类型来看,此类案件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线下业务扩展到线上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二是新商业模式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三是利用新技术手段实施侵权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海淀法院表示,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在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选择上,均与传统不正当竞争案件存在差异,难度更大,裁判标准存在不相统一的情形。本次海淀法院公布典型案例,对今后类案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对新兴行业的发展也具有指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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