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新吴法院公开宣判一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丁国锋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4-26
摘要:4月24日上午,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对中国宝武钢铁集团公司、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诉金乡宝铁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天行钢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就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联合声明


     4月24日上午,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对中国宝武钢铁集团公司、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诉金乡宝铁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天行钢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就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联合声明、消除影响,连带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40万元。
 

    原告宝武集团公司、宝钢股份公司诉称,宝武集团公司是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BAOSTEEL”商标的商标权人,且许可宝武集团公司享有在中国大陆的生产、销售、宣传等经营活动中使用“BAOSTEEL”商标。宝铁贸易公司、天行钢业公司在名片、产品宣传手册、办公场所和网站上使用“BAOSTEEL”字样,极易造成产品和服务的售前混淆;在工作人员名片、产品宣传册以及网站发布了大量含有“baosteel”文字的电子邮件地址、网络电话账号,极易使人误以为其与“BAOSTEEL”品牌的经营者存在密切联系。且宝铁贸易公司仅有两名自然人股东陈辉、李静,与天行钢业公司的股东构成完全相同,该两公司是侵权行为的共同实施者和受益者。
 

    两原告还认为,宝铁贸易公司成立于2012年,侵权行为持续达5年;宝铁贸易公司、天行钢业公司横跨山东、江苏两大省份,注册资本各为500万,经营规模较大,且远赴俄罗斯展会,已经造成了混淆的侵权后果,甚至国家政府机关的备案信息出现了错误;其也自认在境外展会使用了侵权产品宣传册等材料,产品远销日本、俄罗斯、马来西亚等十几个国家。鉴于钢铁产品的生产工艺复杂、市场价值高,且一般会以大宗贸易的形式进行交易,两被告侵权获利丰厚。
 

    被告宝铁贸易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在工作人员名片、产品宣传册或网站出现“BAOSTEEL”并非故意,更非恶意,“钢”和“铁”两词英译均为“steel”,“宝铁”翻译成英文也巧合地成为“BAOSTEEL”,使用英文只是方便对外贸易,属于正常翻译。宝铁贸易公司并未单独使用“BAOSTEEL”,要么是在“JINXIANG BAOSTEEL TRADE CO.LTD”并且在“金乡宝铁贸易有限公司”下面同时出现;要么是“BAOSTEEL TRADE”作为整体出现,和涉案商标有明显区别。
 

    被告天行钢业公司辩称:宝铁和天行两公司均为典型的法人具有独立法人人格,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财产独立、经营独立,应各自承担责任,不存在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针对两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铁”的英文一般翻译为“iron”,而“steel”的基本释义是“钢、钢铁”,两被告将“宝铁”中的“铁”翻译成“steel”并不规范。两被告将“BAOSTEEL”注册商标作为第一被告英文名称字号,以“BAOSTEEL TRADE”字样独立于企业英文名称外,在网站中外文版、公司及产品宣传册、名片上的醒目位置单独使用,尤其是网站外文版及两被告所参加的国外展会所面对的国外采购者,对所经营商品的来源与“BAOSTEE L”商标的关系以及两被告与“BAOSTEEL”商标权利人的关系产生混淆、误认,故两被告对于“BAOSTEEL”突出使用,侵犯了两原告对“BAOSTEEL”在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法院还认为,“BAOSTEEL”这一注册商标及其专用权人,在钢铁行业具有很高市场知名度。两被告在进行企业英文名称翻译时将“BAOSTEEL”注册商标引入到宝铁贸易公司的企业英文名称中作为英文字号使用,以达到提升其知名度、误导公众、扩大推销产品影响的目的。尤其是网站外文版及两被告所参加的国外展会所面对的国外采购者,使其误认两被告企业及所销售的钢铁制与“BAOSTEEL”注册商标及对应品牌权利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造成市场混淆,损害两原告的合法权益,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法院认为两被告“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恶意明,遂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翻译使用企业英文名称或简称时立即停止使用“BAOSTEEL”大小写字样,并立即停止对外宣称与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及“BAOSTEEL”品牌有合作伙伴关系。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40万元,并就其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在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庭审当天,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刘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2015年至2017年,该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827件,其中民事案件800件,刑事案件26件,行政案件1件。去年,该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57件,其中民事案件345件,涉案标的38739039.15元;刑事案件12件,没收违法所得25.18万元,判处罚金1253.53万元。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46件,新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1件,涉著作权、商标权纠纷案件占绝大多数。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戴鸿峰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是该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此类案件的审理也有效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近年来,我院共审结反不正当竞争类案件9件,其中判决3件,调解1件,撤诉5件。涉及虚假宣传、商业秘密、抢夺交易机会等各类型,民事、刑事案件都有涉及,涉高新科技行业、工业、信息服务业、对外贸易、百货零售等各行业。”(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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