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强委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来源:发改委网站 作者:秩名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2-02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于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委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于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委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夯实审查责任、规范审查工作、强化程序把关,提高审查质量和水平,确保制度落实到位,切实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委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厅、司、局、室,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后,我委认真贯彻落实,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意见>委内工作程序的通知》,在网上办公系统中嵌入了公平竞争审查选项,各司局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有序开展审查。日前,经国务院同意,我委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法制办联合印发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和细化了审查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监督问责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实施细则》要求,提高我委公平竞争审查的质量和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委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夯实审查责任。凡是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限于规范性文件),起草司局在起草过程中均要按照《意见》和《实施细则》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切实履行审查职责,杜绝不审查、漏审查、不认真审查等问题。

二、进一步规范审查工作。起草司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实施细则》明确的审查基本流程(附件1),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形成书面的审查结论。未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表应当作为起草政策措施的必要说明材料,随其他相关材料一并呈报委领导,并在提请合法性审查时送法规司,政策措施出台后与办文一并存档备查。

三、进一步落实征求意见要求。起草司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相关部门不属于利害关系人范围。起草司局认为有必要征求价监局意见的,应当在政策措施呈报委领导前至少七个工作日,向价监局提交书面征求意见函、政策措施文稿、初步审查结论及其他相关说明材料。价监局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可以延长至七个工作日。

四、进一步强化程序把关。法规司在对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对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办公厅在核稿时对上报文稿是否已说明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审核,未说明情况的不予提交审议或者提请委领导签批,并将各司局审查情况转价监局。价监局不定期将审查存在的问题反馈各司局。

五、进一步加强信息汇总。各司局每年将本司局公平竞争审查情况,于次年1月20日前汇总送价监局。价监局负责对全委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委领导和公平竞争审查部际联席会议。

请各司局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细则》要求,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可参照本通知要求加强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平竞争审查表

3.《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8年1月12日

(图片来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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