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德经济法论坛·第一期:"数字经济下反垄断监管的几个思考"顺利举行

来源:“明德经济法”公众号 作者:肖茜斤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4-19
摘要:4月15日下午,由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蒙古国研究生大学一带一路国际发展研究院联合主办的明德经济法论坛第一期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明法楼725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期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深圳大学特聘教授王晓晔主讲数字经

  4月15日下午,由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蒙古国研究生大学一带一路国际发展研究院联合主办的明德经济法论坛第一期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明法楼725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期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深圳大学特聘教授王晓晔主讲“数字经济下反垄断监管的几个思考”,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王先林、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孙瑜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臧俊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世明担任与谈人。本次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丁庭威主持。

  王晓晔教授开宗明义提出三个问题,“数字经济为什么需要反垄断”,“欧美数字领域反垄断措施分析”以及“我国数字经济反垄断应关注的问题”。

  首先,就“数字经济为什么需要反垄断”这一问题,王晓晔教授认为,互联网平台存在直接和间接网络效应、规模经济效应、网络外部效应等特征,数字市场存在巨大的进入壁垒,易产生赢者通吃的现象,加之科技巨头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因此国内外针对科技巨头强化了反垄断监管,掀起治理超级平台的全球性浪潮。虽然数字市场的特征导致其极易形成垄断,但数字经济仍然存在竞争,因为平台用户存在差异性和多归属特性。从互联网平台的发展历程来看,数字企业的垄断地位也并非固若金汤。鉴于数字经济存在特殊性,其监管方式存在争议,但即便如此,数字领域也不应成为反垄断法的法外之地。

  其次,王晓晔教授分享了欧盟和美国数字领域的反垄断监管案例与执法当局最新动态。欧盟对“数字守门人”建章立法以及美国对谷歌、脸书的反托拉斯诉讼说明,欧美竞争当局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共识,即数字经济的结构性垄断问题无法解决,由此提出拆分巨头,要求其平台和数据向竞争对手开放。王晓晔教授认为,一些过激的反垄断执法会扼杀企业创新和竞争,反垄断救济不是让企业规模变小,或者降低其经济效率使其无利可图。与此同时,竞争者之间的数据互操存在法律风险,执法者应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确保数字经济可持续发展。

  最后,王晓晔教授就我国强化数字反垄断监管问题指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是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我国数字领域反垄断应特别关注两方面问题,一是科技巨头并购初创企业的经营者集中控制,二是数字大企业的排他行为。

  

  图为王晓晔教授

  王先林教授对明德经济法论坛的邀请表示感谢,感慨王晓晔教授始终站在学术研究的最前沿,聆听王晓晔教授的学术讲座受益匪浅,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三点看法供大家参考。第一,数字经济需要综合监管、协同监管。反垄断只是监管中的一个方面,不是全部甚至不是最主要的方面。《反垄断法》有自身边界,也有自身局限性,虽然反垄断作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一个方面受到国家重视,但是各行业首先要履行自身的监管手段,之后才是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把关的问题。第二,虽然数字经济的反垄断存在诸多难题,但是《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规则原则、分析框架仍然可以适用,需要结合数字经济的新特点做出调整。第三,数字经济领域下,除了注重刚性的事后反垄断监管之外,还需注意结合更具柔性的事前监管,例如探索引入平台反垄断合规的监管与评价制度,提高平台反垄断合规的积极性。

  

  图为王先林教授

  孙瑜晨老师首先感慨王晓晔教授作为国内竞争法领域的权威学者,治学作风严谨稳健,令人敬佩。紧接着,他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谈了本次讲座的学习感想。第一,王晓晔教授介绍的欧盟法关于平台企业核心服务与辅助服务的区分是十分值得借鉴学习的,这种区分与平台经济中垄断和竞争同时并存的市场结构是相吻合的。核心服务领域中存在垄断,但也存在长尾效应,围绕核心服务圆周,不断细分出新的需求,后进入者和新兴平台得以发展。就如同生态系统,我们允许大树存在,但是大树要能够产生灌溉其他中小企业的效应(即滴水效应、外溢效应),允许中小平台生存。第二,一些学者主张在情况复杂的网络世界中“越过相关市场”,但能否完全“越过”相关市场是值得商榷的。因为竞争一定是发生在一个场所内,对市场影响的评估离不开相关的参考系,当我们希望“越过”相关市场的界定时,又会存在谁有权力决定“越过”以及如何“越过”的问题。王晓晔教授也主张平台领域的垄断问题分析,通常是需要界定相关市场的,这是我们需要注意的。第三,王晓晔教授指出必需设施理论的适用要十分慎重。该理论最初从物理设施应用到知识产权领域,发展出来的新产品要件是十分严苛的。当该理论进一步应用到平台经济时,我们有必要设置更加严格的门槛,使该理论能够更安全地为我们服务。最后,孙瑜晨老师也提出自己的疑问,现在涌现出反垄断合规审查等事前规制体系,这就产生了与我们非常稳健的以事后为主的反垄断三大支柱体系如何兼容和融合的问题。

  

  图为孙瑜晨老师

  臧俊恒博士认为,当前,数字平台企业之间的封禁行为频繁进入我们的日常生活,比如腾讯封禁、断开其他平台产品的链接,其他平台主张腾讯开放平台数据接口,主要依据在于根据平台指南,计算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的指标包括“交易金额、交易数量、销售额、活跃用户数、点击量、使用时长等”,微信和QQ在即时通讯市场占据市场支配地位。更重要的是,腾讯借助免费社交服务粘性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海量用户,通过投资、流量控制、输出支付、云计算、数据分析等基础性服务控制主要合作经营者,具有高粘性海量用户形成整个数据市场流量垄断的基础,利用自身海量、高粘性的流量的调控和分配与其紧密合作经营者之间构建起了一种基于流量的卡特尔,实现对整个数据市场的控制。而腾讯方面则主张,即使占据市场支配地位,但是并没有义务在自身的平台内帮助其他企业发展,封禁断开链接行为并非拒绝交易行为,而是平台管理行为,为了内容安全、数据安全和商业利益,其也并不构成必要设施,没有开放的义务。围绕数字平台企业交战的各方博弈,产生了诸多的理论争议和法律适用难题。对此,王晓晔教授回应道,数据的开放十分重要,但是数据的接入需区分是何种接入,并不能一刀切,竞争对手之间的数据开放存在很多问题,因为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如果企业的所有权、知识产权不能得到保护,企业将丧失发展动力。

  

  图为博士研究生臧俊恒

  张世明教授认为,王晓晔教授的讲座信息量非常巨大也非常前沿,给予我们诸多的思考空间,例如反垄断的边界在哪?《反垄断法》的品格是什么?《反垄断法》其品格是促进竞争而非管制,我们需把握清楚《反垄断法》的定位、品格与边界。《反垄断法》并非万能法,金融监管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并非《反垄断法》一己之力便能够解决,还需其他法律制度予以协调配合。另外,关于数据开放问题,当今数字平台多为轻资产,其核心是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领域的“关键设施”与一般的“关键设施”不同,对于这一问题仍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与谈结束后,王晓晔教授还详细回答了线上同学的提问。

  本期讲座持续近4个小时,内容丰富,观点前沿,同学们表示受益匪浅!

声明:凡资讯来源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并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站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文章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立即与中国公平竞争网(www.zggpjz.com)联系,本网站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邮箱:zggpjz@163.com

评论:
 
责任编辑:杨帆
首页 | 新闻 | 法治 | 经济 | 维权 | 评论 | 舆情 | 地方 | 信用 | 学术

网站简介  版权声明  精英加盟  业务范围  广告服务

驻京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 投稿邮箱:zggpjz@163.com

公平竞争网法律顾问:湖南揽胜律师事务所 刘银龙  电话:13873142836     潘 晨  电话:15116465128

   备案号 湘ICP备19001651号-1          湘公网安备 43011102000910号       -

               

Copyright © 2017-2020 公平竞争网 版权所有     

   

  • 竞争法访谈

    /video/qiyefangtan/20211119/6138.html

    视频:聚焦金砖国家国际竞争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