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转让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来源: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作者:吴圣奎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7-30
摘要: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国内西部某产权交易市场发布国有企业六狮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南石河矿业公司66%股权交易的项目公告。在公告的受让方资格条件一栏中,六狮公司声明,因民营企业银正公司在南石河矿业公司投入了资产,意向受让方须就收购银正公司投入资产事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国内西部某产权交易市场发布“国有企业六狮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南石河矿业公司66%股权交易”的项目公告。在公告的受让方资格条件一栏中,六狮公司声明,因民营企业银正公司在南石河矿业公司投入了资产,意向受让方须就收购银正公司投入资产事宜与其协商并预签协议,且该协议为资格预审的必要资料。
 
经公告披露,银正公司与六狮公司于2009年签订了有关南石河矿业公司所属煤矿承包经营的煤矿承包经营协议。2013年9月,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经营期限为30年。在此期间,银正公司以南石河矿业公司的名义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生产经营活动。
 
2021年1月,产权交易市场成交公告显示,项目预成交方为铁正公司。经查,铁正公司与银正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此次股权交易进展至此,有几个问题值得关注:第一,银正公司为何能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拥有决定性的话语权?第二,六狮公司为何对股权受让方设定如此条件?第三,上述条件合法合理吗?
 
法律评析
 
其一,股东转让股权不应受到公司与第三人对于经营权约定的限制。
 
在产权交易市场发布的公告中,六狮公司认为银正公司作为承租人已在煤矿投资形成了资产,意向受让人应与银正公司达成一致协议,才算是具备股权受让资格。六狮公司如此设定受让方资格条件,实质上是将公司和股东两者混为一谈。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股权属于股东,公司经营权属于公司,六狮公司将股东享有的公司股权和公司享有的公司经营权混为一谈,混淆了股东的权益和公司的权益。银正公司通过与六狮公司签订煤矿合作生产经营合作书进行投资,享有了以南石河矿业公司名义对外经营的权利,其经营权完全不会受到南石河矿业公司的股东六狮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变动的影响。此处六狮公司越俎代庖代替国有全资子公司签署协议应属违法。
 
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对其股权的转让并不会影响公司为第三人设定的权利,即使股东发生变化,银正公司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仍享有对煤矿开发生产、经营的权利。六狮公司转让南石河矿业公司股权与银正公司继续行使经营权并不矛盾。六狮公司毫无法律根据地设定受让方资格条件,已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严重危害企业国有产权的依法正常流转。同时,这也是将公司权益和股东权益混同、侵犯股权竞购方权利的行为。
 
其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定具有明显指向性且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六狮公司设定的受让方资格条件违反了法律法规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相关规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第十二条规定:“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据此可以明确,受让方资格设定不能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六狮公司设定受让方资格条件带有指向性且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六狮公司虽未直接指定受让方,但此条件的设置导致受让方是否符合资格与其管理能力、资产规模无法产生正相关,民营企业银正公司的意志倒可能成为决定性因素,自然有违公平竞争原则。如果银正公司与所有意向受让方均无法达成协议,或者银正公司刻意拖延、拒绝与其他受让方协商,极有可能导致最终符合受让资格的只有银正公司或银正公司的关联方。根据公开材料显示,此股权转让项目最终预成交方为铁正公司,其与银正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据此,六狮公司设定的条件实际上间接决定了受让方,具有明确指向性。
 
此外,产权交易市场在此过程中也未尽到严格审核义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第八条规定:“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本案中,产权交易市场对于六狮公司设定的具有明显指向性、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违反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视而不见,当属未尽到审核义务。
 
其三,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设定将导致国有资产流转受制于民营企业。
 
六狮公司持有的股权是否能够转让以及如何转让,竟然要看民营承包者银正公司的脸色,着实有些让人摸不着头脑。应该说,这种做法严重危害了国有企业自主经营权,严重限制了企业国有资产合法有序流转。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此,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应受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限制,而不应受到某个企业的限制。六狮公司作为南石河矿业公司的股东,持有100%股权,对该股权的转让在依法征得主管部门的批复同意后,竟还需要“听命”于民营承包者。此举实际上是赋予了银正公司对股权竞购方的选择权,导致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受制于银正公司意志。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企业国有资产法保障国有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六狮公司的这一做法既违背了国家对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也严重危害了国有企业自主经营权。
 
其四,国有独资公司依据无效条款设置违法障碍,实属错上加错。
 
本案中,六狮公司对受让人作出资格条件限制所提出的理由是,在六狮公司、银正公司签订的煤矿合作生产经营合作书中,约定了六狮公司转让南石河矿业公司股权的,需要向承包者银正公司承担各种赔偿责任;在六狮公司、南石河矿业公司和银正公司签订的挂牌交易协议中,又约定了受让人需要与银正公司达成一致才具备南石河矿业公司股权的受让资格。
 
股权的流通性无比重要。本案中,一个国有独资公司股东在转让其股权时,需要向一个民营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约定如此条件的协议条款是无效的。根据民法典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前述法律和规章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决定机构。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不由民营企业任意干涉。煤矿合作生产经营合作书以及挂牌交易协议将民营企业银正公司的意向作为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决定性因素,有将民营企业意志凌驾于国资监管机构之上的嫌疑,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当属无效。国有独资公司股东在挂牌交易中,竟然依此无效条款设定股权受让方的资格为预先与民营企业达成一致协议。如此操作,限制了国有资产的正当、合法流转,违反了国有资产转让的基本规范,背离公序良俗,实为错上加错。此外,其他股权竞购方如果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相关国资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向相关产权交易部门投诉、举报。当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可能是解决问题的终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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