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公平竞争 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 辽宁省公布侵权等行为典型案例

来源:辽宁省市场监管局 作者:秩名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3-15
摘要:原标题: 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 辽宁省公布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公平竞争网2022年3月15日据辽宁省市场监管局消息:辽宁省市场监管系统始终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
原标题: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 辽宁省公布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公平竞争网2022年3月15日据辽宁省市场监管局消息:辽宁省市场监管系统始终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2021年以来,紧盯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聚焦商标侵权、消费欺诈、特种设备、违规收费、违法广告、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综合施策、“铁拳”出击,依法查处一批有社会影响力的铁案,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全年共查办案件2.9万件,移送司法机关110件,真正做到了“让监管长出牙齿,让违法者付出代价”。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为促进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提升广大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人民群众的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潜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再次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以儆效尤。

 

  案例1:沈阳鑫临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7月,沈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沈阳鑫临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一处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大量涉嫌侵犯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工程机械专用油、空调主副滤芯、推力杆、推力杆维修包、板簧、水箱等商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侵权商品,货值36.08万元。经查,当事人为了赚取利润,购进了涉案侵权商品并在沈阳市销售,已销售的货值金额19.58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并涉嫌犯罪,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2:大连小宋水产经营店欺诈消费者案

 

  2021年1月,消费者在大连市小宋水产经营店购买了帝王蟹、龙虾等5种海鲜产品。当天,消费者发现其购买的海鲜产品实际重量与商家声称的重量不符,随后将此事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市场管理人员及消费者共同现场见证下,对消费者购买的海鲜产品进行了重新称重,发现5种海鲜产品中的4种产品存在不同程度的缺斤短两情况。经查,按照实际重量,水产经营店应当收取消费者1.4754万元,实际收取1.86万元,多收取0.3846万元。经检验,该水产经营店使用了不合格电子计价秤3台。同时该水产经营店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计量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欺诈消费者和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没收电子计价秤3台、没收违法所得0.4736万元、罚款4.9355万元,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案件3:本溪市平山区中心供销合作社新合作向阳配送中心擅自使用与他人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案

 

  2021年1月,本溪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本溪市平山区中心供销合作社新合作向阳配送中心涉嫌“傍名牌”行为开展调查。经查,本溪市平山区中心供销合作社新合作向阳配送中心与本溪市某饮料厂签订委托代工生产合同,自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共生产辽东特产“山里红V8”果汁饮料300箱,该批果汁饮料与辽宁桓仁王城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有一定影响的王城牌“山里红V8”山里红果汁饮料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案发时,共销售33箱,违法经营额0.88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已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近似的标识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未售出的“山里红V8”饮料267箱,并处以罚款0.5万元。

 

  案例4:东港市平安气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和使用充装超期未检及超过使用年限气瓶案

 

  2021年7月6日,丹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东港市平安气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充装的15支钢制无缝气瓶(氧气),涉嫌存在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周期的问题。经丹东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检验,该批气瓶存在超期未检或已报废问题,均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此外,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17支低温绝热气瓶和1个充装液氧的充装口,该公司还存在未取得液氧充装资质擅自充装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已构成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液氧充装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全部超期未检气瓶进行送检,对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进行强制报废,并处罚款15万元。

 

  案例5:营口市双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教育培训广告案

 

  2021年7月,营口市双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行设计、制作并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含有“可签约保分”“24小时陪伴监督……最低提分80分,最高312分”等内容。同时还以文字形式在“历年战绩”栏目中列举了6名学生的姓名、入学分数、高考成绩及被录取大学名称,以表格形式列举了20名同学的姓名、科目、入学分数、中高考分数、提升分数,以及6名学生的“2021年普通高考录取信息查询”截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并利用受益人形象作推荐证明”的禁止性规定,构成违法发布教育、培训广告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2万元。

 

  案例6:铁岭市昌图县温某涉嫌销售侵犯“MOUTAI、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9月,铁岭市昌图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通过网络向温某购买2箱(共计24瓶)贵州飞天茅台酒涉嫌假冒侵权。昌图县市场监管局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产品鉴定报告:投诉人所购买的24瓶“贵州飞天茅台酒”外包装特征与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结论为均属假冒“MOUTAI”“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违法经营额共计6.31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并涉嫌犯罪,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7:凌源市中心医院违法收取停车费案

 

  凌源市中心医院在其停车场收费文件有效期到期后,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6日,在没有取得相应收费批复文件的情况下,擅自沿用失效文件中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并在凌源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告诫后,拒不改正。经查,违法期间共计收取停车服务费124.9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构成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未退还的多收价款124.9万元,罚款187.36万,合计312.26万元。

 

  案例8:盘锦辽东湾新区诚意冷冻加工厂生产销售标签不合法的预包装食品案

 

  盘锦辽东湾新区诚意冷冻加工厂生产销售的173箱预包装食品(酱焖带鱼罐头)的标签中钠、碳水化合物的数值不符合GB28050-2011标签明示要求,违法货值金额1.47万元;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黄花鱼罐头、带鱼罐头)44箱,违法货值金额0.45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生产无标签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罚款4.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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