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垄断协议隐蔽性 辨析反垄断豁免事由

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翟巍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1-30
摘要:—评湖南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垄断协议案


       《中国工商报》于2018年1月11日、1月18日刊发了评析湖南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旺金赋)与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航天)垄断协议案的文章,我看后深有体会。通过分析本案,我认为,实施横向垄断协议的行为更为隐蔽,而本案不具备垄断豁免事由。对于行政主管部门来说,制发文件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应加强自律审查工作。

        本案不具备反垄断豁免事由

  在湖南省长沙市范围内,百旺金赋与湖南航天经过多次协商,达成并实施了具有排除竞争效果的增值税发票系统销售和服务区域划分协议。该协议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横向垄断协议。不过,这两家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公司宣称订立该协议的目的是“配合国税机关完成营改增工作”,这使该协议似乎具有获得反垄断豁免的可能性。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只有在七种法定情形下,横向垄断协议才可得到豁免。本案中,如果该协议“配合国税机关完成营改增工作”的目的确实存在,那么为了豁免该协议,可将其勉强归入《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社会公共利益豁免情形。但是,按照《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社会公共利益标准豁免横向垄断协议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垄断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垄断协议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由本案案情可知,两家公司达成并实施的横向垄断协议在事实上造成长沙市增值税发票系统销售和服务市场被对半分割的局面,百旺金赋与湖南航天各在其中的一半市场区域形成近乎独家垄断的局面,因而该垄断协议严重限制乃至排除此相关市场的竞争,导致市场失去优胜劣汰的机制,进而使社会资源无法得到优化配置。进一步而言,该横向垄断协议还剥夺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不但没有让消费者受益,而且还促成协议参与方共同实施违规收费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基于此,湖南省工商局对本案作出的行政处罚定性准确,两家公司达成的该协议不应得到反垄断豁免。

        自律审查与事后法律规制相结合

  在本案中,国家税务总局升级发票系统的抽象行政行为体现了依法行政精神,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内在要求。该局在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过程中发布了相关通知。该通知文件遵循行政谦抑性原则与比例原则,未有通过滥用行政权力的方式在增值税发票系统销售和技术服务市场形成特定企业独家垄断或寡头垄断局面,还明确提出在系统升级过程中应当维护有序竞争机制的明确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国家工商总局开展的反垄断执法行为相得益彰,分别从事前自律审查与事后法律规制的层面确保了增值税发票系统销售和技术服务市场的开放性与竞争性。

        实施横向垄断协议行为更为隐蔽

  近年来,由于横向垄断协议在绝大多数情形下具有严重的排除与限制竞争效果,因而我国反垄断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倾向于采用本身违法原则来确定该类协议的违法性及法律后果。

  为了规避反垄断法律风险,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在订立与实施横向垄断协议时所采取的措施日趋隐蔽。一方面,相关经营者常常通过口头协议、行业内部年会、国外会议等隐秘方式确定横向垄断协议的具体内容与实施细则,导致反垄断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难以获得协议存在的充足证据材料;另一方面,横向垄断协议的参与主体常常通过虚构、粉饰、篡改协议订立目的与实施效果的方式,意图使垄断协议在表面上符合反垄断豁免构成要件。

  针对上述情况,我国反垄断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应采取两个方面对策。一是基于《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进一步制定精细化与系统化的反垄断宽大制度实施细则,鼓励与促使横向垄断协议的参与主体主动向反垄断执法部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相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降低反垄断执法部门的取证难度和执法成本;二是由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属于“例外豁免条款”,宽泛适用该条款将对完善市场竞争机制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反垄断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在对该条款的适用过程中须采取限缩解释方法,严格限定该条款适用的案件类型与前提条件。

  由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表述简约,反垄断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在适用该条款豁免横向垄断协议的情形下,具有较大自由裁量空间。为了防止此类自由裁量权违反比例原则,超越合理与适度范畴,反垄断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在适用该条款豁免横向垄断协议时须严格遵循《反垄断法》第一条确立的多元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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