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显示,2020年5月14日,河南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河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组织部分信用评估企业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5年至2019年期间,当事人先后3次通过制定发布公约、组织召开会议等方式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中,2015年,当事人通过官方网站向会员单位发布《河南省信用评估行业自律公约》,该公约第十四条规定“在省价格主管部门出台信用评估业务收费指导价格前,会员单位应参照本公约收费约定,不得过高或过低收费”,该公约附件设置了信用评估收费标准。该公约约定了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属于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2018年11月10日,当事人召集31家涉案会员单位召开工作会议,会上讨论并通过了《河南省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自律公约》。该公约第1条第(1)款约定信用报告服务费标准为:对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的受评单位进行信用评估时,按照0.6万元的标准进行收费;对资产总额2000万元~10000万元(含10000万)的受评单位进行信用评估时,按照0.6-0.8万元的标准进行收费;对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上的受评单位进行信用评估时,按照1万元以上的标准进行收费。该公约固定了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信用评估服务价格变动幅度,属于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2019年6月15日,当事人召集43家涉案会员单位召开第三届三次理事会,会上讨论并通过了《河南省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该公约约定信用报告服务费标准为:对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的受评单位进行信用评估时,按照不低于0.4万元的标准进行收费;对资产总额2001万元~10000万元(含10000万)的受评单位进行信用评估时,按照不低于0.6万元的标准进行收费;对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上的受评单位进行信用评估时,按照不低于0.8万元,但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的标准进行收费。该公约固定了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信用评估服务价格变动幅度,属于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今年6月24日,河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河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组织部分信用评估企业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其处罚30万元,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30家信用评估会员单位按照上一年销售额的1%进行处罚。相关处罚总额超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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