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判断——浙江方爵进出口有限公司诉镇江海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

来源: 武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作者:秩名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1-25
摘要:浙江方爵进出口有限公司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镇江海关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被驳回案 该案是一起 知识产权海关行政执法案件,入选江苏法院2017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 规定,海关依法对进出境

浙江方爵进出口有限公司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镇江海关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被驳回案
 

 该案是一起知识产权海关行政执法案件,入选江苏法院2017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近年来,随着我国大力推动创新战略实施,加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海外布局,我国出口商品的质量不断提升,“中国制造”凭借较高的性价比在满足国外消费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我国出口商品被侵权假冒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对我国企业产品的海外市场造成严重损害,有损“中国制造”的国际形象。在此背景下,我国政府自2015年开展中国制造海外形象维护“清风”行动,制定三年行动计划,对出口非洲、阿拉伯、拉美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重点商品,开展专项整治。该案海螺公司发现侵权线索正是因方爵公司侵权水泥与海螺公司水泥同船装运至加蓬。镇江海关对涉案侵权货物实施知识产权海关执法,对于加强出口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合法开展出口加工业务和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自主品牌发展,维护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维护“中国制造”的良好国际形象,具有积极意义。

 

基本案情

 浙江方爵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爵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分三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镇江海关(以下简称镇江海关)申报水泥出口至加蓬共和国,共计15000吨,申报总价为765000美元。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螺公司)投诉称,其公司生产的“海螺牌”水泥在业内享有盛誉,公司在第19类水泥等商品上核准注册的第996978号“”注册商标是“海螺”英文译文CONCH变形而来,方爵公司在其出口水泥的包装袋上使用的“”商标与海螺公司 “”注册商标构成高度近似,故申请海关依法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镇江海关依据我国海关法第二条和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检查权对涉案水泥进行查验,确认涉案水泥存在侵犯海螺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嫌疑,遂决定扣留涉案货物并立案调查。镇江海关经组织方爵公司和海螺公司召开证据开示会进行举证、质证和陈述,并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听取方爵公司陈述和申辩意见,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镇关知罚字[2015]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上述水泥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货物,方爵公司出口上述水泥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方爵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上述15000吨侵权水泥;(二)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00元。方爵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镇江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方爵公司未经海螺公司同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涉案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侵犯了海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镇江海关具有对方爵公司出口货物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进行认定和处理的法定职权,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据此,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苏11行初48号行政判决,驳回方爵公司的诉讼请求。方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海螺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早在2004年即被国家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且至今仍保持驰名商标的市场知名度,并于2008年获得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的商标核准注册,“”商标水泥至少在2010年已进入加蓬市场。方爵公司的商标与海螺公司的商标高度近似,尤其是构成显著特征的核心部分“”的设计特征,即“”中间的红色粗体斜杠完全相同。方爵公司与案外人签订涉案水泥《购销合同》,当被质疑其要求在包装袋上印制的“”标识与海螺公司“”商标近似时,方爵公司仍未予合理避让并坚持使用,显然是为攀附海螺公司“”驰名商标的商誉,其侵权故意明显,侵权行为性质严重。方爵公司组织国内加工企业生产涉案水泥贴附商标再出口,首先已经形成国内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属于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控制的商标使用行为。给予驰名商标尤其是我国自主品牌的驰名商标与其商誉程度相当的保护强度,制止恶意侵权,始终是我国商标法及司法政策坚持的基本方向,也是当前我国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在涉及知识产权海关执法的行政诉讼中,司法既要监督海关依法行使职权,同时对认定侵权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执法行为,亦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以确保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准确实施。据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31日作出(2017)苏行终157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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