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查处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案

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秩名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0-23
摘要:案情介绍 执法机关: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工商局 处罚时间:2018年1月10日 处罚结果:罚款10万元 今年1月2日,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当事人泸州信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宣传其为国资委在泸州的实验基地,涉嫌虚假宣传。该局于

案情介绍

  执法机关: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工商局

  处罚时间:2018年1月10日

  处罚结果:罚款10万元

  今年1月2日,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当事人泸州信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宣传其为国资委在泸州的实验基地,涉嫌虚假宣传。该局于当日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检查,发现举报情况属实,涉嫌违反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7年11月30日,主要从事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泸州地区市场业务和商品的营销拓展经营活动。今年1月1日,当事人为了提高其信誉度,吸引客户,在没有获取任何有效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自行虚构国资委商业发展中心大数据研究与应用中心电商支付系统大数据研究所泸州实验基地的名称,并委托他人制作含有“国资委商业发展中心大数据研究与应用中心电商支付系统大数据研究所泸州实验基地”字样的牌匾悬挂于其经营场所。同时,当事人在对客户宣传时,将其自身宣传为国资委商业发展中心大数据研究与应用中心电商支付系统大数据研究所泸州实验基地,借以提高知名度,吸引客户。

  泸州市江阳区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其情形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减轻处罚的规定,该局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行为作减轻处罚。

  办案人员谈体会——

  快速出击取证实 执法普法两手抓

  本案是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的全国首案。从立案调查到处罚结案,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工商局用时仅9天,说明办案人员执法经验较为丰富。通过查办本案,办案人员有以下四点体会。

  一是本案体现了四个“快”字。第一个“快”是取得线索快。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到泸州市江阳区工商局接到举报仅有一天。本案涉及的违法行为之所以能够被迅速发现并制止,主要得益于四川省工商局连续开展5年的“红盾春雷行动”。每年开展“红盾春雷行动”时,江阳区工商局通过媒体向群众公布行动通告与举报电话。本案的案源线索就是群众通过“红盾春雷行动2018”举报电话提供给办案人员的。

  第二个“快”是反应速度快。从接到线索到赶到现场实施检查,办案人员只用了不到30分钟,还包括向局领导书面报告需进入涉嫌违法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时间。办案人员的快速出击,保证了在尚有消费者未离开现场的情况下进行执法取证,为取得有效证据打下基础。

  第三个“快”是调查取证快。从立案调查到调查终结,本案仅用两天时间。在这两天里,执法人员抓住案发之初当事人防备心理弱、心理紧张的特点,第一时间加强调查,迅速攻破当事人心理防线。同时,办案人员向其摆事实、讲道理、析法律,以最快的速度形成“铁证”。

  第四个“快”是处罚结案快。从立案调查到处罚结案,办案人员仅用9天,其中还包括听证告知后的两个非工作日。心服口服的当事人履行了处罚决定。

  二是本案体现出办案人员的执法经验较为丰富。在实施现场检查时,办案人员把当事人员工正在对客户介绍的公司商誉情况等现场证据及时固定,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物证一一现场对应提取,为后续的调查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在此案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正面接触时,从换位思考的角度出发,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让当事人认识到自身错误,虚心接受处罚。在案件调查终结期间,办案人员本着“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让当事人不但清楚认识到自身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也使当事人及时规范违法行为,并且教育引导当事人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合法经营,避免触碰法律红线。这样既树立了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又减少了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带来的行政成本。

  三是本案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中,泸州市江阳区工商局对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行为处以10万元的罚款,除因当事人在调查期间主动采取多种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外,还因为本案是泸州市江阳区工商局依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的首起案件。通过查办本案,泸州市江阳区工商局希望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对所有经营者起到警示作用。同时,本案的查处得到媒体的大力宣传,不仅有效提升了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社会知晓度,还让各类经营者通过了解本案而守法合规、诚信经营,从而对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作用。

  四是办案人员最终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对本案定性,而未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究其原因,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所宣称的国资委商业发展中心大数据研究与应用中心进行查证,发现国资委下属根本就没有商业发展中心大数据研究与应用中心。当事人承认其所宣称的国资委商业发展中心大数据研究与应用中心电商支付系统大数据研究所泸州实验基地系虚构的一个组织。因此,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虚构事实进行虚假宣传,产生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客观后果,而不是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名称。泸州市江阳区工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工商局 李 健 杨 勇

  点评:快速高效办案须夯实法律基本功

  2018年1月,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工商局依法对该公司称自身为国资委下属实验基地的虚假宣传行为作出处罚:责令该公司停止虚假宣传、停止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并处以罚款。本案是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实施后全国查处的首例不正当竞争案件,对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此类案件提供了借鉴。

  当事人为了提高信誉度,虚构国家机构名义进行虚假商业宣传吸引客户,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的查处,体现了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深度学习掌握和快速贯彻实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风。办案机关从取得线索到调查终结,以最快的速度形成“铁证”,仅用9天完成处罚程序。这样的处罚结案速度,充分体现了办案人员法律基本功扎实,执法办案经验丰富。四川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历年“红盾春雷行动”中,依据“快速反应、快速调查、快速处罚”的原则,有力高效地开展执法办案工作,切实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适用方面,办案机关吃透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神,明晰违法行为性质。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虚构相关单位名称进行虚假宣传等行为,违反了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而不是该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适用法律准确。

                                                                ( □四川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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