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白皮书

来源:天津滨海新区法院 作者:秩名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4-22
摘要:原标题: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白皮书 公平竞争网20 22年 4月23日据天津滨海新区法院消息:天津市滨 海新区人民法院(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

原标题: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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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竞争网2022年4月23日据天津滨海新区法院消息: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关于更加健全公平竞争制度的精神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不断探索审判工作新思路、新方法,鼓励和保护市场主体参与竞争,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激发市场竞争活力,有力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护航新业态新领域持续长远发展。

 

  我院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概况

 

  案件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

 

  2017年至2021年,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自贸法院)共受理涉不正当竞争案件1571件,受理案件数量较多。其中2017年为40件,2018年为409件,2019年为432件,2020年为512件,2021年为178件。从数据来看,近五年年度受理案件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2021年因部分案件分流至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通过多元解纷机制化解,导致受理案件数量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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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类型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

 

  随着商业模式不断更新迭代,数字经济快速发展,除仿冒混淆、商业诋毁、侵害商业秘密等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外,适用原则条款或互联网专条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案件日益增多,涉及数据权益归属、在线直播和短视频等新行业新领域。尤其自2020年开始,涉及互联网新类型不正当竞争案件快速增加。2020年至2021年,我院受理涉互联网新类型不正当竞争案件占全年不正当竞争案件总数比重超过30%,多数案件与互联网平台相关。

 

  案件类型反映天津自贸区产业特色

 

  一是影视、文学作品有关不正当竞争案件占比较高,反映出区域文化产业繁荣。通过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研数据,截至2020年底,在我区共注册文化企业四千余家,范围涉及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新闻和出版业等;二是短视频行业发展快速。2020年以前,我院受理涉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80%以上涉及长视频内容,与互联网电视、“三网融合”业务相关。自2021年开始,涉及网络短视频案件快速增长,反映出网络短视频、网络直播市场活跃;三是数字经济发展势头强劲,涉及网络教育、跨境电商、直播带货、网络游戏等产业,相关经营者选择以我院为优选地保护其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部分案件涉及权利交叉

 

  我院受理案件中,单一案由为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数为64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4.07%。其余案件涉及两个案由,即原告主张被告行为同时侵害其他权利和构成不正当竞争,占受理案件总数的95.93%,其中同时主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占比高达案件总数的85.86%,主要原因是在互联网环境下的被诉侵权行为特征不具有典型性,当事人在起诉时难以作出准确判断,通过预备合并之诉将不正当竞争作为兜底诉求提出;同时主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占比达7.6%;同时主张其他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占比达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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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标的额相对较高

 

  五年来,天津自贸法院受理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标的总额约为2.58亿元,其中2017年全年案件标的额1100万元,2018年全年案件标的额3090万元,2019年全年案件标的额4900万元,2020年全年案件标的额7800万元,2021年全年案件标的额8900万元。通过对比,我院受理新类型不正当竞争案件平均立案标的额较传统不正当竞争案件平均立案标的额高出近8倍,原因在于新类型不正当竞争案件多涉及互联网领域,侵权行为影响面较广,造成损害结果较大。

 

  案件审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

 

  不正当竞争案件相较其他知识产权案件事实认定难,证据多,专业化程度高,案件调解难度大,多以判决方式结案。且案件审理周期较长,2021年我院不正当竞争案件平均审理期限较其他知识产权案件平均审理期限多出20天。

 

  主要工作成效

 

  打击仿冒混淆行为,遏制“搭便车”

 

  近五年来,我院受理涉仿冒混淆行为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多数侵权行为涉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装装潢、网络域名等商业标识,亦或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自身企业字号。仿冒行为不仅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更会对市场供给和生产积极性产生负面影响,导致市场调节失灵。对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院坚持快保护、严保护的原则,在准确认定被保护标识有一定影响力、存在混淆可能性、行为人具有恶意的基础上,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此外我院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衔接,实现从行政监管、行政处罚到维权立案、制止侵权、赔偿损失、销毁假冒商品等各环节的保护。

 

  如天津某饮料生产厂与某食品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我院全面考量原告饮料产品包装装潢的影响力,被诉包装装潢与之构成近似,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等因素,认定被告意图造成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有力地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打击侵害商业秘密行为

 

  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

 

  商业秘密能够为经营者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一些关键的商业秘密,构成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核心竞争优势。我院为促进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依法打击侵害商业秘密行为,不断加大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力度,使权利人商业秘密得到充分有效地保护。涉商业秘密案件有审理难、举证难、认定难的特点,我院在诉讼中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通过积极指导当事人举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必要情况下,主动依职权调查事实,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加大判罚力度,提高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有效制止侵害行为。

 

  如某德资公司诉某电子公司及孙某侵害商业秘密一案,法官为查清原、被告产品能否认定为同一种产品,积极前往有关厂家向技术人员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经审理认定,被告孙某违反保密约定,在职期间注册了某电子科技公司,并利用掌握原告客户信息的优势,让自己开办的公司与原告的客户进行交易,导致原告利益受损,其行为违反了商业道德,属于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某电子科技公司使用被告孙某披露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原告商业秘密。根据原告提交的损失证据,我院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2万元,并全额支持了原告的合理维权开支。

 

  制止虚假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经营者采取夸大、虚构等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对商品/服务提供误导信息,影响消费者作出正确的购买选择,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经营者的利益,也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我院对此类行为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对有关电子商务领域虚假交易、虚假刷人气行为,认定为虚假宣传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及时制止。

 

  如某数码公司与杭州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他人直播时,实施了帮助商家制造虚假观看量的刷量行为,系以不正当方式吸引用户的关注而获得竞争优势,其实质是虚假宣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制的“帮助他人虚假宣传”,如果不予以制止,会导致依靠虚假“流量”支撑而缺乏实质性内容的互联网产品的肆意流行,导致“劣币驱逐良币”,这显然不利于消费者合法利益和社会整体福祉的增加,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依法整治互联网“黑灰产”

 

  促进公平有序竞争

 

  网络空间中,各种“黑灰产业”以互联网的隐蔽性和虚拟性为遮掩,肆意滋生蔓延,其出现严重影响了互联网的经济秩序与发展。我院重点加强涉互联网“黑灰产”案件审理,在受理的涉及违规使用游戏外挂提供代打服务、销售仿制页面源代码、倒卖平台账号等多种涉网络“黑灰产”案件中,依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条款,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损害赔偿力度,有效地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网络法治环境。

 

  如在“销售、提供快手App刷量软件”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科技公司经营过程中,对外销售“希云控AI智能营销手机”,并提供具有自动化、批量化点赞等影响快手运行功能的脚本。该行为扰乱快手平台正常竞争秩序,降低快手用户和社会大众对快手所提供服务的评价,对快手公司的商业信誉产生损害。法院在诉讼中即以诉中禁令的方式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后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快速制止侵权,提高司法救济效率

 

  在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过程中,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紧迫性和现实性。我院积极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提高立案效率,创新立案思路,为解决侵权主体查证难的问题,我院在立案时,突破传统的立案标准和要求,以原告提供的被告OpenID信息加微信昵称立案,在审理中准确锁定实际侵权行为人;提高审判效率,及时适用诉中行为保全制度,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避免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扩大。对于正在侵害知名品牌、热播节目等不正竞争行为,紧急情况下,快速进行诉前行为保全,及时予以制止。如我院受理腾讯公司诉某科技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被告在北京冬奥会赛程期间未经授权传播正在热播的冬奥赛事节目,鉴于冬奥赛事极强的时效性以及对腾讯视频商业利益存在现实的、可预见的损害,我院在案件受理24小时内即作出裁定,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积极开展调研,打造典型示范案例

 

  针对互联网领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我院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跨部门的法官会议组织开展研讨;就“黑灰产”案件开展专项调研,2020年调研《互联网黑灰产反不正当竞争部分问题研究——以网络游戏为切入点》,成功申报市高院重点调研课题并顺利通过验收。我院审理的腾讯公司诉洪某利用外挂程序代打游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0年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该案裁判文书获第四届全国知识产权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三等奖;天津嘉瑞宝公司诉徐某等恶意投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2020年度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中获二等奖,并获评2021年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快手”App刷量软件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腾讯分分彩”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问题及建议

 

  存在的问题

 

  1.小微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擅闯“雷区”

 

  小微企业是市场经济中一支活跃的主力军。我们审理中发现,小微企业常常成为侵害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被诉主体。一些小微企业囿于经营模式等因素,在市场竞争中不具优势,经营者又未树立规范的竞争意识,注册企业名称时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字号;部分小商超、餐饮店等个体工商户加盟连锁品牌时,疏于审查,导致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在“华联超市”案件中,“华联”字号在市场使用中本身较为混乱,本地经营者疏于审查,盲目加盟,导致自身陷入诉讼。

 

  2.经营者诉讼能力欠缺,陷于被动

 

  进入诉讼程序后,小微企业自身缺乏诉讼能力,往往又没有经济能力委托律师参加诉讼。无法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有效抗辩,无法对其抗辩意见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甚至在部分案件中,个体经营者为了躲避责任,选择不出庭参加诉讼,放弃抗辩的程序性权利,导致败诉风险增加。

 

  3.侵权主体难以查找,维权艰难

 

  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监管难以触及的角落滋生。权利人想要查找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者,面临种种障碍。在我院受理的案件中发现,行为人往往通过伪造、冒用他人营业执照、印鉴材料、伪造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形式,或采取冒用他人ICP域名备案信息,并通过境外服务商注册域名,将服务器设立在境外等手段隐匿身份,实际侵权人往往难以查找。

 

  对策与建议

 

  1.打造“两优环境”,激发创新活力

 

  要牢固树立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执法和司法理念,着力打造最优司法为民环境、最优法治营商环境,提升知识产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综合实力,提高企业知识产权获得感,切实优化知识产权法治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提高市场运转效率。一是建立“大”营商环境理念,将优化区域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升华,为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保障;二是针对互联网领域的竞争行为,运用比例协调原则,在充分权衡经营者、消费者、其他市场竞争者利益的基础上,作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的判断,防止阻碍正当竞争;三是加强前瞻性研判,服务保障蓝海市场的开拓。对自贸区在新领域、新模式出现的新问题,积极强化执法和司法的主动作为,结合长远发展做出研判,保障科技、文化等领域新兴产业的繁荣、发展。

 

  2.完善“全链条”保护,提升协同保护效能

 

  一是优化司法审判机制。应对知识产权案件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实质化落实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提高案件审理效率。优化知识产权纠纷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拓展多元解纷渠道;二是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优化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程序顺畅、实体协调、效果显著、协同推进的外部联通;三是加强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通过个案研讨、类案规律总结,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涉及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管有关事项,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支持。对与企业字号有关不正当竞争问题,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探讨优化企业登记风险提示,告知登记人有关避免使用他人知名企业字号的检索、判断方式,防范此类案件发生。对冒用ICP备案信息经营侵权网站的问题,探索建立通报机制,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冒用他人ICP备案信息经营网站的线索,向有关通信管理部门通报,供通信管理部门及时发现、查处,避免侵权持续发生。

 

  3.聚焦产业特色,风险化解前置

 

  有针对性地帮助企业开展风险前置化解,避免权利主体在损害结果发生后才寻求行政或司法救济,帮助降低企业维权成本,促进提升核心竞争资源优势。一是加强普法工作,契合本地区产业特色,预判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带着问题开展普法,使普法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实效性;二是深入企业调研问需,针对滨海新区五大开发区的特色产业、关键企业、核心技术领域开展调研,帮助企业做好风险预警;三是发挥协同机制作用,搭建人才培养共建共享平台,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志愿者制度,协助企业提升知识产权非诉保护能力,帮助企业构建知识产权合规、数据合规制度,提升企业自身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4.优化诉讼服务机制,保障程序公正

 

  在反不正当竞争审判实践中,加强总结类型化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共性、易发问题,从优化诉讼服务机制的角度,提出改进措施。一是加强诉源治理,完善符合不正当竞争案件特点的调解方式,充分发挥行业调解组织的专业性优势,推进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高效对接;二是制定《诉讼服务指引》,以当事人能够理解的、简易通俗的语言,为当事人提供诉讼辅导,告知当事人应当注意的程序性事项,如主体资格材料,程序性权利的期限;三是提示当事人应注意的实体性权利,释明不正当竞争的请求权基础、抗辩事由、法律依据及常见的证据形式,避免单纯因当事人诉讼能力欠缺而造成对事实的错误认定。

 

  结语

 

  行而不辍,履践至远。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在十四五期间,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加强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工作,探索优化知识产权诉讼服务机制,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促进提高市场运转效率,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真抓实干,求真务实,以优异审判业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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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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