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 | 中国工商报:企业须对《反垄断法》心存敬畏

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聂东明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1-11
摘要:导读:企业须对《反垄断法》心存敬畏,在面对反垄断执法部门的调查和执法时,须积极配合。下面的案件中,湖南省工商局之所以对湖南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作出不同的罚款比例,依据的就是两家公司在接受反垄断调查阶段的不同表现。因此,
导读:企业须对《反垄断法》心存敬畏,在面对反垄断执法部门的调查和执法时,须积极配合。下面的案件中,湖南省工商局之所以对湖南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作出不同的罚款比例,依据的就是两家公司在接受反垄断调查阶段的不同表现。因此,企业在面对反垄断执法部门对其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时,不能消极逃避和对抗反垄断执法调查;应及时纠正自身违法行为,向反垄断执法部门举证以澄清事实,同时合理利用宽大、承诺和从轻减轻制度,避免损失扩大。

  湖南百旺金赋与湖南航天信息垄断协议案

2017年3月17日,湖南省工商局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对百旺金赋、湖南航天涉嫌垄断协议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17年9月28日对涉案两家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垄断协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划分商品销售地域、销售对象或者销售商品种类、数量的垄断协议。
  
本案中,百旺金赋和湖南航天通过订立《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推行服务范围区域划分协议》,按照行政区域划分服务范围,涉嫌违反上述规定,构成划分商品销售地域的垄断协议行为,属于典型的实施横向垄断协议行为。
  
涉案两家公司是经授权负责长沙市内增值税发票系统的销售、培训、维护和上门服务的两家单位,且设立绝对的市场进入壁垒。该两家公司作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以横向协议划分市场区域,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和效果。一方面,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各自的销售和服务范围,旨在形成新的固化服务格局,客观上消除了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的自由竞争;另一方面,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事实上的独家经营格局,剥夺了纳税人的自由选择权。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两家公司在调查阶段不同的表现,湖南省工商局作出了差异化处罚:鉴于百旺金赋积极配合湖南省工商局的调查,并主动改正垄断协议行为,该局责令百旺金赋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其在长沙市范围内2016年度销售收入的2%的罚款;鉴于湖南航天积极配合湖南省工商局调查,主动提供《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推行服务范围区域划分协议》等关键证据,积极改正垄断协议行为,该局责令湖南航天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其在长沙市范围内2016年度销售收入的1%的罚款。

   横向垄断协议较为常见 

横向垄断协议指在生产或销售中,处于同一经济环节的、具有相互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签订的共同控制价格、产量、技术、产品、设备、交易对象、交易地区等内容的协议,或虽没有协议但共谋采取协同一致的行为。根据协议内容,可以进一步划分为限制价格协议、限制产量协议、技术标准协议、限定或划分市场协议、共同购买协议、联合抵制协议等。
  
本案属于分割销售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分割销售市场的协议,又称为地域卡特尔,指若干同行业经营者之间共同划定或者分割地域市场、顾客市场或产品市场的行为,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实践中,类似的垄断协议案件较为常见。笔者认为,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中,尤其要注意规避两种垄断协议行为。
  
一是同行业的竞争者自发形成的垄断协议。在河南省安阳市旧机动车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案中,11家经营者签订以设置垄断条款、划分市场区域、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市场服务价格的协议,属于“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市场”的垄断协议。在固始县烟花爆竹厂等5家企业垄断协议案中,固始县5家烟花爆竹经营者达成联合经营协议,排除相互之间的竞争关系,导致零售市场价格整体上涨,构成“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在安徽信雅达等3家密码器企业垄断协议案中,3家企业与安徽省2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加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组织召开的安徽省支付密码推广工作会议,就安徽省支付密码器销售市场分配、产品型号、市场价格、推广宣传、销售措施、培训及相关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会后支付中心下发两份通知落实会议精神,达成并实施了“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垄断协议。
  
二是行业协会参与主导的垄断协议。行业协会的基本功能包括,代表行业的所有厂商与政府沟通,设立、公布产品的标准,发布行业数据,出版行业期刊、报纸,组织业务交流等,与垄断具有某种天然的联系。实践中,行业协会参与主导达成类似垄断协议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在湖南省张家界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案中,行业协会组织8家具有竞争关系的保险企业签订的《新车保险协议》和《旅游车辆保险协议》,是排除、限制竞争的“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在永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案中,行业协会组织永州市12家保险企业签订《永州市新车保险服务中心合作公约》,属于“分割销售市场”和“划分销售商品的数量”的垄断协议。在辽宁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案中,行业协会组织辽宁中部11家水泥熟料生产企业订立《水泥行业自律条款》《检查处罚规定》等所谓自律公约,以协调水泥熟料行业的竞争关系,属于“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的垄断协议。
  企业反垄断合规的建议  

近年来,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高新技术迅猛发展,企业之间的互动联合愈加密切。同时,《反垄断法》实施已经9年多,反垄断执法机制日趋完善,反垄断执法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在此背景下,企业主动学习并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制度,变得尤为重要。

目前,世界500强企业大多已建立了反垄断合规体系。笔者之所以建议企业主动建立反垄断合规制度,是因为该制度的建立必然满足合规收益大于合规成本、合规收益大于违法收益的法则,即企业可以从合规制度中获得三个方面的经济收益:其一,罚款的避免或者减少,企业自身的合规审查得以有效避免反垄断执法部门开出的巨额罚单;其二,必要支出的减少,反垄断合规制度具有自然辩解的效果,是企业配合调查、减少诉讼成本的有效途径;其三,避免企业商业损失的扩大,合规审查可有效避免企业之间订立的协议因违反《反垄断法》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减少企业承担因合同无效遭受的重大经济损失。
  
具体而言,笔者建议企业在规避本案同类垄断协议方面,可尝试如下合规建议。
  
一是正确评估本企业的市场地位以及行为可能造成的影响。企业应该通过自主研究和借鉴第三方机构的研究等方法,正确评估本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和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一方面可以从中获得市场影响力与竞争优势;另一方面,也要履行企业合法竞争、不得滥用优势地位的法律义务。因此,企业需要做好自身的合理评估,一旦发现本企业的某项业务可能具有较强的市场控制力,就应充分考虑企业行为的经济效应、社会效应和竞争效应,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以免触碰法律红线。
  
值得注意的是,市场支配地位不仅大型企业才可能具有,在相关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界定较为狭小的情况下,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也可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反垄断合规并不是大企业的专属。无论企业规模大小,都应该具备最基本的《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从竞争法角度规范企业行为。
  
二是用《反垄断法》规范企业自身的商务活动。我国《反垄断法》将“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统统归入“垄断协议”的认定中,而所谓协同行为就包括了经营者之间的意思联络。企业及其员工在同竞争者进行交流和商务活动,以及通过第三方(如行业协会、交易相对人)与竞争者进行间接交流时,引发垄断协议风险较高。因此,企业应规范与竞争者之间的商务活动,避免在商务谈判中出现涉及价格、市场、产量的划分等可能被认定为垄断协议的敏感信息。
  
三是参加和响应具有行业影响力的组织的活动时,应有基本的反垄断判断。具有相当的行业影响力的组织,易被执法机构视为竞争者进行非法共谋的场所和媒介。因此,企业参与具有行业影响力的组织主导的会议和活动时,若发现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应作出明确的反对和改进建议,规避自身的反垄断风险。
  
四是在企业架构上,应考虑设立专门的竞争政策及反垄断合规部门。企业单独设立反垄断合规部门,有利于吸引反垄断专业人才进入企业,打造企业良好的竞争文化。该部门可以时刻关注和防范本企业在生产、经营以及交易方面可能存在的反垄断风险,包括研究本企业所处的市场情况,量身制定本企业的反垄断合规指南、组织企业员工进行专门的反垄断合规培训,以及针对合同、交易条款进行反垄断合规审查等。
  
五是在企业文化上,应积极培育良好的竞争文化。文化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具备良好的竞争文化,即从根本上防范了企业的反垄断风险,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企业应充分认识创新与竞争的关系。企业的持续成长和发展离不开创新,特别是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今时代,失去创新能力的企业将很快陷入困境,而保持内外部良好的竞争环境是创新的基本动力。第二,应鼓励企业内部业务竞争,以竞争促发展,避免陷入业务边界固化,业务部门不思进取的僵局。第三,应通过培训等方法,使企业员工了解与《反垄断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经营活动中以竞争法为准绳,衡量业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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