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执法人员研判,该手机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新修订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规定,构成了引人误解的混淆行为。 此案是该局自新 《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查获的首例违反此法案件,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截至目前,该局已检查手机店15家,其中4家手机店涉嫌存在上述“混淆行为”。 声明:凡资讯来源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并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站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文章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立即与中国公平竞争网(www.zggpjz.com)联系,本网站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邮箱:zggpjz@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