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伯爵旅拍”告东莞“尊爵铂爵”不正当竞争

来源:东莞时间网 作者:尹金钟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4-25
摘要: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根据规定,经营者若实施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为响应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周主题保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根据规定,经营者若实施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为响应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周主题保护知识产权,东莞法院公布一宗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尊爵铂爵婚纱”赔偿“铂爵旅拍”

 

    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系2014年12月31日成立的从事摄影扩印服务、文化、艺术活动策划等业务的公司。原告的前身是成立于2010年8月18日的厦门市思明区铂爵婚纱摄影店,其自2010年开始使用“铂爵”字样对外经营。原告的前身及原告本身一直在持续、广泛使用“铂爵旅拍”作为自己字号、标识,并持续通过报刊、电视、网络视频及微博等媒介进行广告、宣传,获得了较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被告东莞某婚纱摄影店系2019年3月26日成立的从事摄影服务的个体工商户。被告的店铺字号为“尊爵铂爵”,其店铺门口招牌上含有“铂爵旅拍”字样、外墙装潢上有“铂爵婚纱摄影”“铂爵全球旅拍婚纱摄影”字样,室内楼梯有“铂爵全球旅拍婚纱摄影”字样、内墙装饰有“铂爵婚纱摄影”字样,宣传海报中有“铂爵全球旅拍婚纱摄影强势入驻黄江”字样。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同时从属摄影扩印服务行业,提供摄影服务的同业竞争者,在其店铺名称,以及店铺室内外装饰装潢及宣传海报中使用原告的“铂爵”字号,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东莞“尊爵铂爵”赔偿15000元

 

    经法院审理认定,认定原告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铂爵”非通用词汇,较易为一般公众作为识别其企业的标志。被告2019年才成立,其与原告同处摄影扩印服务行业,提供摄影服务,是同业竞争者行业,其在自己店铺名称中使用“铂爵”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商誉、“搭便车”的嫌疑。原告享有“铂爵旅拍”注册商标,该商标申请注册在前,被告店铺名称申请注册在后,被告将“铂爵旅拍”注册商标中“铂爵”二字作为其字号使用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虽然被告名称经合法注册,但不能就此认定其行为合法,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在门口招牌使用“铂爵旅拍”字样、外墙装潢使用“铂爵婚纱摄影”、“铂爵全球旅拍婚纱摄影”字样,室内楼梯有“铂爵全球旅拍婚纱摄影”字样、内墙装饰有“铂爵婚纱摄影”字样,宣传海报中使用“铂爵全球旅拍婚纱摄影强势入驻黄江”字样,会导致消费者对原、被告的服务主体产生混淆,客观上达到了利用消费者混淆争夺潜在客户的效果。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含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维权费用)15000元。

 

    法官说法:

 

    企业的名称、字号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

 

    企业的名称、字号作为经营者的表征,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主体或来源的标志,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应受到法律保护。在原被告双方均从属摄影扩印服务行业,提供摄影服务,属于同业竞争者的情况下,成立在后的被告,在其店铺名称、店铺门口招牌、室内外墙装饰装潢、宣传海报中使用含有原告字号的标识、标语,会导致消费者对原、被告的服务主体产生混淆,客观上达到了利用消费者混淆争夺潜在客户的效果,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在店铺名称中使用原告字号,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商誉、“搭便车”的嫌疑,其店铺名称虽经合法注册,但不能就此认定被告行为合法。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涉及国内知名摄影旅拍品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同时案例处理结果具有示范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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