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以来,这一“阳关法案”着实牵动着老百姓以及行政机关的关心,一方面,老百姓要求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而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则以诸多理由不予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诸多理由中,最常用的是“相关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不能公开”。作为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认定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重点审查以下两项内容。 一、政府信息确定已被定密 行政机关应提供盖有“秘密”“机密”“绝密”印章的文件封面作为证据,证明该政府信息确实被定密,实践中,很多行政机关虽然答复称该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却提交不出证据,导致败诉。 二、定密主体须适格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因此,在无授权的情况下,具有定密权的最低一级行政机关应该是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区县级、区属各委办局、街乡镇本身是没有定密权的。 综上,只有适格的定密主体严格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程序、范围与方式定密的信息才属于国家秘密。(图片来自互联网) 声明:凡资讯来源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并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站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文章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立即与中国公平竞争网(www.zggpjz.com)联系,本网站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邮箱:zggpjz@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