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之市场混淆行为解读

来源:问寒说球 作者:秩名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4-02
摘要: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竞争,而随着经济发展,市场竞争也愈发激烈。大部分市场主体都将时间和精力放在如何扩大自身竞争优势、增强自身竞争实力上,然而也有不少市场主体违背诚实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和基本商业道德,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等方式来销售自己的产品

       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竞争,而随着经济发展,市场竞争也愈发激烈。大部分市场主体都将时间和精力放在如何扩大自身竞争优势、增强自身竞争实力上,然而也有不少市场主体违背诚实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和基本商业道德,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等方式来销售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损害其他市场竞争者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其所做的行为就属于典型的市场混淆行为。市场混淆行为也一直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内容,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中重要一环。今天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就市场混淆行为的具体内容给大家进行解读和剖析,希望能帮助大家理解市场混淆行为,从而更好的辨别该行为,针对该行为制定对应策略。
 
       市场混淆行为是官方给出的称谓,在理论界对其称谓长期有所争议。根据经济法学界颇有声望的孔祥俊教授的界定,是指“经营者使用与他人商业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致使与他人的商品或者营业活动产生混淆,减损他人商业标识的市场价值的行为”,此概念将市场混淆行为的客体界定为商业标识。实际上,随着“搭便车”、“傍名牌”手段的不断翻新,市场混淆的客体已经从原来只是针对商标的混淆转向了针对其他各种商业标识的混淆,从同类别商品发展到跨类别、跨行业的商品,当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范围已经不能涵摄当前市场中所存在的市场混淆行为。在此种情形下,引入“商业标识”能够最大限度地包含市场混淆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所谓市场混淆行为,实质上就是商业标识混淆行为。
 

 
       厘清市场混淆行为的定义后,就要确定混淆是如何认定的。混淆是我国商业标志侵权的主要认定标准。由于混淆是一种因客观情况引起的外部主体的主观认知状态,这导致混淆认定时既不能像认定商标侵权那样仅确认侵权行为存在即可,也不能向民事侵权那样要考察行为人的除侵权行为之外的主观状态、结果以及因果关系。混淆有其特殊之处,即非客观性与不特定性,这导致对其认定要依赖于研究并明晰混淆的状态、主体、内容与认定方法等问题,综合考量予以认定。
 
       商业标识混淆最为常见的类型有以下,具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同种商业标识之间的混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假冒’,这类行为的目的就是搭借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获取非法利益,具体包括有商标间的混淆,如未注册驰名商标混淆、注册商标间混淆;还有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混淆,和商标一样,商品的装潢名称等外部特征同样具有识别商品来源、表明不同商品的作用,知名商品的外部包装经常是此类侵权的常客,在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中,“知名”是判断的重要标准;还有企业名称、姓名的混淆;以及质量标志、产地的混淆,这主要指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的仿冒。另一类就是不同商业标识之间的混淆,随着商业标识被越来越多的开发使用,不同标识之间也可能发生混淆,从而产生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主要包括有商标与商号的混淆、商标与域名之间的混淆、商标与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间的混淆。
 
       准确把握市场混淆行为的内涵与类型,是维护经营者合法利益以及良好竞争秩序的必然需要。企业法务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过程中,要结合企业本身的经营特点进行理解、运用,能够保护好企业的商业标识,良好使用企业商业标识,对于企业未来良性发展、实现最终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图片来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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