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工商办结北京首批违反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件

来源:中国工商报网 作者:秩名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4-19
摘要:案例一:北京 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办案机关: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 处罚时间: 2018年4月2日 处罚结果:罚款 70万元 北京 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加盟英语,从事少儿英语培训业务。当事人于2015年年中至2018年1月4日期间,在公司网站发布含有京华

案例一: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办案机关: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
  处罚时间:2018年4月2日
  处罚结果:罚款70万元
  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加盟“××英语”,从事少儿英语培训业务。当事人于2015年年中至2018年1月4日期间,在公司网站发布含有“京华时报社联合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举办‘北京首届教育公信大典’;××英语被评为最具公信力少儿机构、海淀实验小学及门头沟永定小学试点;2003年年底,门头沟永定小学进行表音密码的英语教学改革和实验研究”等内容。
  经核实,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出函证实未与京华时报社联合举办“北京首届教育公信大典”活动,未参与“最具公信力少儿机构”评选活动。北京市海淀区实验小学回函证实非“××英语”试点学校。北京市门头沟教育委员会回函证实没有门头沟永定小学,相似名称的学校为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中心小学,且于2009年更名为北京市第二实验小学永定分校。北京市第二实验小学永定分校回函称非“××英语”试点学校。当事人的上述宣传与事实不符。
  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依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北京××食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办案机关: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
  处罚时间:2018年4月2日
  处罚结果:罚款70万元
  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从事水产品销售活动,于2017年年中至2018年2月设立公司网站进行宣传。当事人在网站“关于我们”部分,宣传“公司成立于1990年,总资产超过2.5亿元人民币,员工人数达3000人,在全国市场设有30家店面”等内容;在“发展历程”部分宣传“公司于1990年建立、有3名员工,2005年正式入住××海鲜市场,2010年成为集团性水产企业,2015年拥有3000名员工、营业额过亿元”等内容。
  经核实,当事人于2010年3月4日经核准登记成立,2015年有6名员工、营业额36万元,未设有店面,仅为某餐饮公司的海产品供货商。当事人登记的企业类型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并非宣称的集团性水产企业。当事人宣称的“公司成立于1990年,2005年正式入住××海鲜市场,2010年成为集团性水产企业,2015年拥有3000名员工、营业额过亿元”等宣传内容均与事实不符。
  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依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办案人员谈体会——

借力“互联网+”提升办案效能

4月2日,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稽查大队正式办结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和北京××食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这两起案件是今年1月1日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北京市工商系统办结的首批违反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件。今年以来,丰台分局加大对企业自设网站发布内容的监管力度,向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违法商业宣传行为“亮剑”,通过加大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力度,净化互联网市场环境,有效维护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
  上述两起案件无论是案件来源还是调查取证过程,办案人员都坚持“互联网+”思维,运用北京市网络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网监系统)和北京市市场监管风险洞察平台(以下简称风洞系统)两个基于互联网的监测系统办案,大大提升了办案效能。

案件来源
  近年来,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整治成为社会关注热点,食品安全也备受关注,办案机关将这两类市场主体所在行业设为重点监测行业,从而发现风险系数较高的企业,提高市场监管的靶向性。
  上述两起案件线索均源于风洞系统对于高风险市场主体的有效识别。风洞系统基于大数据技术研发,以聚焦企业行为风险为核心导向,通过对企业经营活动的风险识别,发现企业违法违规线索,提高行业风险研判能力。风洞系统结合各部门围绕企业采集的数据,实现对企业名下风险数据的融合。
  上述数据的来源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整合工商系统的内部信息;二是整合税务等其他部门以及公共服务机构掌握的企业数据资料;三是利用技术手段加强外部信息的采集,整合互联网信息、网络消费舆情等信息,通过规范、融合、关联,把分散的数据加以梳理,形成企业、人员等全景信息视图。

调查取证
  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办案机关未雨绸缪,充分做好当事人不配合的准备,通过网监系统对当事人网页内容等电子证据提前固定,防止当事人删除网页内容毁灭证据。
  对证据固定是网监系统的主要功能之一。证据管理模块可实现对已获取的证据进行“双重非对称加密技术”固定,利用“公证云平台”将电子数据证据存储于公证处服务器中,可供办案机关直接在线申请出证,解决了证据合法性与合规性问题。

法律适用
  围绕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适用和自由裁量权问题,办案机关根据北京市工商局稽查总队关于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件“一案一议”的工作要求,第一时间向市工商局请示,获得了市工商局和总局的大力支持,为上述两起案件顺利办结提供重要保障。
  在查办上述两起案件时,办案机关对当事人在“公司简介”中虚假宣传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广告法》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公司简介”虽然没有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但属于间接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推销,上述行为属于《广告法》规制的范畴;另一种意见认为,“公司简介”包括品牌来源、发展历程等内容,属于对企业主体的宣传,并不直接指向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属于信息范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其他主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后经请示,办案机关参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行为定性处罚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2013年),认定上述两起案件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斯凯杰美国公司诉斯哌纹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博海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的二审判决中也持相同观点,认为“斯哌纹奇公司在其官网、微信公众号上对其品牌来源、发展历程、品牌主体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办案机关参照上述规定及法院判决,最终认定两起案件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查处。

心得体会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自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布以来,办案机关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包括安排执法人员参加总局组织的相关培训活动,同高校专家进行专题交流等。上述培训为执法人员打好法律基本功、提升办案水平及信心奠定了基础。另外,办案机关总结了三个方面的办案心得。
  一是要提前做好证据固定工作。涉及网络案件中的电子证据易被篡改和删除,不易提取和保存。执法部门在查办网络案件时,要增强提前固定证据的意识,为顺利办结案件打下基础,从而节约执法成本。
  在上述两起案件中,办案机关正是借助公证云技术,将当事人网页提前进行公证,才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掌握了关键证据,处于主动地位。虽然涉案当事人第一时间将相关内容删除,但是仍然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二是执法部门负有证伪的职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在虚假宣传案件中,即使当事人承认其所宣传内容不属实,执法部门也要尽可能证明其所宣传内容不属实,否则可能因收集证据不充分而承担败诉风险。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办案人员通过实地走访以及发送协助调查函的方式对当事人的宣传内容进行调查取证。在案例二中,办案人员对于无法证实存在虚假信息,未作出虚假的判定,体现了“疑罪从无”的精神和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
  三是借力“互联网+”技术帮助办案。为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执法部门在查办案件时要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协助办案。如在上述两起案件中,办案机关通过风洞系统发现了案源线索,利用网监系统固定相关电子证据,这对于提高案件的办理效率和增强监管的靶向性、有效性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企业当依法经营、诚信自律。作为市场主体,企业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在案例一中,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声称其网站为加盟品牌二级网站,所宣传内容由加盟品牌提供,且长时间没有修改过,但这并不能成为当事人逃避处罚的理由。因为该二级网站设计、内容上传及日常维护均由当事人进行,当事人对于长时间不用的网站完全可以进行断开相关链接等清理操作,其作为独立法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企业来说,用自设网站展示企业形象、企业动态,对产品或服务进行介绍,无疑是企业对社会公众展示的“名片”,而企业自设网站也成为社会公众了解企业相关信息的重要渠道。办案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一些企业为了彰显公司实力,获得交易相关方的信任,在网站宣传内容上下“功夫”,对企业的存续时间、规模、所获奖励、同行业地位等内容进行“精心包装”,并逐渐成为行业“潜规则”。这种与事实不符的宣传行为不仅违反了商业诚信原则,也违反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大了对这种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的处罚力度,罚没款从1万元提高到最高200万元,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
  冯书礼 高建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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