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集中公布七起行政垄断案件

来源:国家发改委 作者:秩名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1-16
摘要:【导读: 2018年1月15日,国家发改委价监局网站再次集中公布了七起地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主动纠正行政垄断行为的案件。相关案件主要涉及房产维修、房产测绘、物业、工程招投标等领域。其中,“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动


导读: 2018年1月15日,国家发改委价监局网站再次集中公布了七起地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主动纠正行政垄断行为的案件。相关案件主要涉及房产维修、房产测绘、物业、工程招投标等领域。其中,“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和“陕西省物价局依法纠正西安市房管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等两起案件本公众号已于2018年1月11日和1月15日分别进行了报道。全部七起案件的具体情况请详见下文新闻稿。(本文导读系大成反垄断团队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1.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6年9月30日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服务费支付方式及下调二手房评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6〕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件”)。该文件规定二手房评估费最高收费标准为每件600元,且指定了6家评估公司承接该项业务。我委于2017年10月18日起对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了反垄断调查。

经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负责承办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事项,依法履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及执法监督等职责,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管理中心2016年9月20日在外网上发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开选用评估机构的通知》。在规定时限内报名并提交材料的评估公司共有9家。9月28日,管理中心组织召开评审会议。根据投票结果,选用了其中6家评估公司。从而研究出台28号文件,规定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评估收费的最高收费标准为每件600元,并指定上述6家评估公司开展此项业务。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评估收费不在现行国家及北京市定价目录内,属于市场调节价,其价格应该由经营者自主制定。管理中心制定28号文件规定二手房评估费最高收费标准为每件600元及指定6家评估机构的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在我委对管理中心开展反垄断调查后,管理中心对此非常重视,认识到28号文件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立即开始主动整改。2017年10月26日发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二手房评估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7〕65号),废止了28号文件第五条“二手房评估费的最高收费标准从1500元/件下调为600元/件”的规定。2017年12月28日发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二手房评估机构选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7〕76号),规定“进一步放开认可的评估机构范围”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为要符合《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相关规定,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我委将继续关注管理中心整改落实情况,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来源:北京市发改委。)

2. 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在进行涉企收费检查时发现,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乌海市房地产测绘市场竞争。经调查,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先后于2012年和2013年下发《关于成立乌海市房产测绘中心的通知》(乌建委政字﹝2012﹞5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产权产籍测绘的通知》(乌建委政字﹝2013﹞19号),明确并重申,自2012年4月1日起,乌海市所有房产测绘业务由乌海市房产测绘中心完成,其它房产测绘机构不得再从事房产测绘业务。

在调查过程中,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认识到上述做法与《反垄断法》的规定不相符,立即按要求进行整改,于8月4日发布了《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放房地产测绘市场的通知》,纠正了指定房产测绘机构的行为,废止了《关于成立乌海市房产测绘中心的通知》(乌建委政字﹝2012)5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产权产籍测绘的通知》(乌建委政字﹝2013)19号),市住建委将对房产测绘成果无偿审核,不再指定房产测绘机构。(来源:内蒙古发改委。)

3. 包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在进行涉企收费检查时发现,包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包头市物业招投标市场竞争。经调查,包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6年7月1日与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关于住宅物业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项目进驻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由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包头市的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提供平台,并约定了价款收取方式和收取标准。2016年7月3日,包头市物业管理处向包头市各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发通知,要求包头市所有的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项目纳入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在调查过程中,包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认识到上述做法与《反垄断法》的规定不相符,立即按要求进行整改,于2017年7月1日发出了《关于不再将住宅物业前期物业招投表纳入包头市公告资源交易中心的函》的通告,纠正了指定住宅前期物业的招投标交易场所的行为。(来源:内蒙古发改委。)

4.福建省能监办、住建厅纠正“新居配”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见:关于废止《福建省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闽监能稽查〔2017〕71号) http://fjb.nea.gov.cn/news_view.aspx?id=28052

5. 陕西省物价局依法纠正西安市房管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根据举报线索,我局依法对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西安市房管局”)进行了调查,纠正了西安市房管局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现查明,西安市房管局于2017年2月在其官方网站和行业媒体发布《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使用项目专业维修单位备选库招标公告》和《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使用项目专业维修单位备选库入库单位管理考核办法》,经招标、评标、公示,于2017年4月建立“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使用项目专业维修单位备选库”,发布《关于公布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使用项目专业维修单位备选库名单的通知》(市房发〔2017〕32号),对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维修工程项目,向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推荐备选库内25家维修企业实施房屋维修工程。西安市房管局的相关行政行为,对使用房屋维修资金项目的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变相限定选择房屋维修企业的权利,对备选库内外房屋维修企业之间的竞争造成消极影响,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我局于2017年10月依法启动调查后,西安市房管局高度重视,认真排查,于2018年1月提交《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维修资金使用项目专业维修单位备选库整改情况的报告》,对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予以整改:一、承诺房屋维修资金使用维修项目向市场开放,维修资金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房屋维修企业。二、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备选库的使用范围规范为:发生紧急情况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及时维修和更新、改造,西安市房管局依法组织代修的紧急项目,将从备选库中选择维修企业进行紧急维修。三、完善备选库管理考核机制,对库内维修企业定期评估,实行有进有出、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维修单位均可加入备选库。

鉴于西安市房管局主动整改,积极消除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消极影响,我局决定不再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反垄断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50号)要求,进一步加大查处行政垄断执法力度,全面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工作,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来源:陕西省物价局。)

6.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纠正鄱阳县城市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17年12月初,根据有关线索,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省价格监督检查局)派出调查组对鄱阳县城市管理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开展调查。

调查发现,2017年11月1日,鄱阳县城市管理局在鄱阳县人民政府及鄱阳县城市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发布了《鄱阳县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企业准入公告》,其中明确准入条件之一为:在鄱阳县内注册,具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法人企业。此项准入条件直接将域外有关企业排除在竞争之外。

鄱阳县城市管理局上述做法,限制了域外有关企业参与域内相关工程业务招投标的竞争,不利于促进相关市场充分竞争。相关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属于第三十三条第(四)款所列“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行为和第三十七条所列“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鄱阳县城市管理局认识到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立即进行了整改。主动从官方网站上撤回原公告,消除负面影响,并于12月19日,在官方网站上对外发布了新公告,将原公告中准入条件之一:“必须在鄱阳县内注册的法人企业”,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注册”。

鄱阳县城市管理局表示将以此为契机,在今后出台有关新政策时,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的规定,并认真梳理现行政策措施,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避免类似问题再度发生。(来源:江西省发改委价监局。)

7.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纠正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17年12月初,根据有关线索,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省价格监督检查局)派出调查组对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开展调查。

调查发现,2017年5月17日,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实施细则》(广府办字〔2017〕29号),其中明确要求上饶市外建筑企业到本区承接工程造价3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水利水电、交通工程等项目的,原则上应该在本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对上饶市外建筑企业在本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在项目完工税收清算后,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上述行为涉嫌限制域外有关企业参与域内相关工程业务招投标的竞争,不利于促进相关市场充分竞争。相关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属于第三十三条第(四)款所列“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行为和第三十七条所列“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认识到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立即进行了整改。主动将《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实施细则》(广府办字〔2017〕29号)从区政府对外公开网站上撤下,消除负面影响,并于12月14日发布了新的文件,废止了原文件中涉及排除、限制竞争的有关内容,删除了原文件中的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表示将以此为契机,在今后出台有关新政策时,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的规定,并认真梳理现行政策措施,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避免类似问题再度发生。(来源:江西省发改委价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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